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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露台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属于共有部分?

发表于2008-05-20
我住的楼房共为四层,我是三楼住户,四楼为顶层, 四楼住户的露台正是我阳台和客厅的局部屋面。估计是时间太久了,现在南阳台天面和南侧小房间阴角的出现渗水,已和管理处接触沟通, 管理处指出:因露台属四楼住户,故让我们两家自行协商解决。 管理处不承担维修义务。请各位街坊讨论下,露台到底是否属于共有部分?此类事情是否有遇到过呢?
发表于2008-05-20
我们卖房子时露台是属于四楼的,应该和四楼协商解决。
发表于2008-05-24
首先谢谢你的回答!
我也咨询过,据说四楼的建筑面积里包含了露台的面积,可是根据相关法规,没有盖的露台是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也就是说就连开发商也得不到露台的大确权,他如何能把露台算成建筑面积卖给业主呢?不知道祈福的房产买卖合同里对露台一项有无专用条款?

二是该露台部分是1-3层的部分屋面啊,难道我们的共有屋面只包括四楼的屋面吗?

所以,我还是认为该露台部分属于公共部分。
发表于2009-10-24
发表于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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