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开发商居然可以在出售业权之后,由于业主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可以继续“依规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再次与物管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这样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说辞,居然可以拿到法庭上为自己强加给业主的乱收费行为辩护。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的物业尚未出售之时,拥有物业的业权,根据《物权法》,它还拥有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但是,在其开发建设的物业已经出售,物业的业权已经通过物业的交易转移归属到新的业主后,开发建设单位就失去它原来拥有的业权,根据《物权法》,它已经不具备业权,也就随之失去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
但是,现在物管公司却认为(至少是被认为)只要“业主大会、业委会尚未成立”,开发商就可以继续拥有已经失去的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并利用这种权力与物管公司把暴增的物管费强加给业主。按照这样的逻辑,就如同离婚后,只要离异的前妻未嫁,前夫就可以把已经判给前妻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而继续使用,甚至可以要求前妻履行妻子的义务与自己过夫妻生活?
正确的规定应该是:应成立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管公司应该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满之后,不得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向街道和居委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撤出所管理的物业。迫使物管公司和街道、居委会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从这个个案我们可以看出,管理部门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组织人民群众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及随意将人民群众的自有权利违法转移给服务企业的官老爷态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前期物业公司就是利用了这种官老爷态度,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甚至不惜雇用打手对热心公共物业的业委会成员或筹备组成员大打出手,以维护他们与开发商侵犯业主权益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这也是广州市业委会成立比例低和成立后大多数不能正常运作以至消失的根本原因。
我不知道,物管公司口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真的出自广州市房管局,而越秀区法院又采纳为依据判决濠畔商厦前期物管公司的这一与开发商签订的物管费成倍提高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的话,濠畔商厦的业主就应该向法院提起要求广州房管局取消这个“相关规定”的行政诉讼。
(作者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原文链接:http://gcontent.oeeee.com/a/48/a486cd07e4ac3d27/Blog/1a4/7e81c6.html
天啊,开发商居然可以在出售业权之后,由于业主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可以继续“依规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再次与物管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这样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说辞,居然可以拿到法庭上为自己强加给业主的乱收费行为辩护。
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的物业尚未出售之时,拥有物业的业权,根据《物权法》,它还拥有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但是,在其开发建设的物业已经出售,物业的业权已经通过物业的交易转移归属到新的业主后,开发建设单位就失去它原来拥有的业权,根据《物权法》,它已经不具备业权,也就随之失去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
但是,现在物管公司却认为(至少是被认为)只要“业主大会、业委会尚未成立”,开发商就可以继续拥有已经失去的物业委托管理的委托权,并利用这种权力与物管公司把暴增的物管费强加给业主。按照这样的逻辑,就如同离婚后,只要离异的前妻未嫁,前夫就可以把已经判给前妻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而继续使用,甚至可以要求前妻履行妻子的义务与自己过夫妻生活?
正确的规定应该是:应成立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管公司应该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满之后,不得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向街道和居委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撤出所管理的物业。迫使物管公司和街道、居委会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从这个个案我们可以看出,管理部门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组织人民群众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及随意将人民群众的自有权利违法转移给服务企业的官老爷态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前期物业公司就是利用了这种官老爷态度,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甚至不惜雇用打手对热心公共物业的业委会成员或筹备组成员大打出手,以维护他们与开发商侵犯业主权益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这也是广州市业委会成立比例低和成立后大多数不能正常运作以至消失的根本原因。
我不知道,物管公司口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真的出自广州市房管局,而越秀区法院又采纳为依据判决濠畔商厦前期物管公司的这一与开发商签订的物管费成倍提高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的话,濠畔商厦的业主就应该向法院提起要求广州房管局取消这个“相关规定”的行政诉讼。
(作者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原文链接:http://gcontent.oeeee.com/a/48/a486cd07e4ac3d27/Blog/1a4/7e81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