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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州办房产证有望简化 90天办证切实可行?

发表于2004-10-20
今后,在广州办理房产证,有望不必提供现在如此繁复的资料,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因怠于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已在其网站公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有相关意见反映的可发电子邮件:fzbfg2@gzgo.gov.cn。 

新办法规定更全面详实 


据悉,目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已在其网站公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网址:http://www.gzlo.gov.cn/LawSuggest/LawSuggest_Read.asp?id=45),征求期限从2004年10月14日至2004年10月28日,市民有相关意见反映的可发电子邮件:fzbfg2@gzgo.gov.cn。 


目前实行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办法接近5000字,《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超过17000字(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了更全、更新的规定。 

 

初始登记资料简化至6种 


办理房产证的资料简化。目前办理房产证的初始登记(开发商为整个楼盘办理大确权属于此类),针对不同情形总共涉及提供的材料达三十余种,《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建房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来源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图;(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六)房屋门牌证明。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登记册,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小业主共需提供5种资料 


小业主办房产证属于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一种情形,《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房地产测绘附图。而目前各种转移登记的情形共涉及17类资料。《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转移登记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登记册,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人申请房产予以明确规定,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为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一)一方共有人怠于申请登记,其他共有人为保全自己的利益的;(二)共有人提交证明共有关系的公证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的。 


开发商怠于申请要担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上做出新规定。怠于申请的责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俗称“大确权”)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因怠于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地产权登记,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不能办房产证(征求意见稿)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明的; 


●登记事项与申请的权利不一致的; 


●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地产实际状况不一致的; 


●登记事项与房地产权登记册记载冲突的; 


●非法占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房地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临时建筑;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 


●公安、检察、税务机关依法作出查封房地产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的; 


●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发表于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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