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逸翠湾交楼通知书中的陷阱
- 发表于2010-03-26
应该是按哪一个来算。。。。?
- 发表于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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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03-26
- 发表于2010-03-26
摘要:在采访中,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主任王月对记者表示,房地产投诉一直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去年,广州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共受理商品房投诉119宗。“迟交楼、迟出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等,依然是房地产行业投诉的热点问题。”
日前,在广州市消委会和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发布的十大行业消费潜规则中,房地产潜规则首当其冲:
样板房及规划陷阱;
利用“房托”炒作,造“人人争相抢购”假象;
在购房者签约后变更楼盘布局;
利用合同法补充条款的效力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埋设一些“陷阱”。
在采访中,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主任王月对记者表示,房地产投诉一直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去年,广州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共受理商品房投诉119宗。“迟交楼、迟出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等,依然是房地产行业投诉的热点问题。”
投诉处理“难”字当头
相比2008年,去年12315受理的商品房投诉宗数有所下降。不过,王月认为,这并不代表着广州市的房地产投诉减少了,皆因房地产投诉太难解决,消委会能力有限。“12315的房产投诉解决成功率很低。我们引导消费者向房管局、规划局投诉,由他们来受理”。
房地产投诉处理“难”字当头,让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觉得很无奈。难道消费者只能放弃投诉吗?王月否定了这种想法。“虽然维权之路不易走,但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形成的合力亦会越强。”去年,曾有一名女业主连接数月奔走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最终成功退房。王月表示:“维权贵在坚持。我们发现,大部分维权成功的案例都是因为业主执着,锲而不舍,最终总有转机。”
维权不能一棵树上吊死
如何维权更有效?律师、业主、验房专家等纷纷支招,其中有一条就是要广开投诉渠道。成功维权的业主以身说法,称维权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应该向各个职能部门寻找解决方法。目前,各个部门都设有局长接待日,每月设一天或者半天接待来访者。维权者可以在局长接待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本方转自珠三角首家专业验房机构--啄木鸟验房公司.
- 发表于2010-03-26
开发商承建商“扯皮”
业主被逼推迟收楼
事件回放
3月7日,富邦名寓在一楼地面铺上了红地毯,准备迎接收楼的业主。“热烈祝贺新业主新居入伙安居乐业”几个大字非常醒目,每隔两三步的墙体上张贴的“敬告通知”却让人乐不起来,施工方称“因开发商未能与施工单位完善相关移交手续,暂未具备交楼条件。”
业主卢小姐对着告示,一脸失望。她在2008年购买了富邦名寓的单位,当时买卖合同上写明,开发商将于2009年12月31前将物业交付给业主。后来推迟到3月7日交楼。卢小姐的女儿3月1日入读西门口附近的幼儿园,但是无法收楼入住,只好把小孩寄住在卢小姐的姐姐家里。“收楼时间不确定,我最担心收楼遥遥无期。”
此次,富邦名寓延迟交楼主要是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发生了纠纷,殃及众多小业主。当天,三四十名业主携手,共同向开发商讨说法。
维权活动正在建行中。3月9日,开发商在收楼交代会上向百余户业主承诺尽快交楼,并给出一份书面文件,正式申明将会延迟物业交付,说明有关收楼事宜的后续安排。(全文转自啄木鸟验房公司网站)
建议
联合其他业主共同维权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美舟:
维权成功最关键的一点是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个人能力再强也难敌大众的力量。延迟收楼、延迟出证这两种情况往往涉及同一批业主,人数众多。联合起来力量更大,解决的速度会更快。此外,开发商延迟交楼,按合同应该给予赔偿,如果开发商不愿赔偿,尽快聘请律师打官司。
- 发表于2010-03-26
事件回放
房屋装修是去年商品房投诉的热点之一。一些“精装修”房屋与交楼标准的“样板房”相去甚远,货不对板。2007年姜先生在老东山购买了一套一手楼。但是2009年4月收楼时发现,货不对板情况严重。阳台地面不平,内墙、天花扇灰的砂浆强度不够,并且有空鼓现象。
姜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是物业公司置之不理。在随后的装饰工作竣工后,还出现砂浆强度不够,砂浆块用手可捏碎等情况。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9年8月31日的检查报告显示,房屋确实存在以上问题。姜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工程质量导致业主需重新装修的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建议重要质量问题写进合同
广州啄木鸟验房机构验房专家赵太宇:
业主收楼或者入住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尽快向开发商提出维修,通常施工单位在开发商处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金未退回之前,施工单位通常不会推委维修工作。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拍照等,邀请物管公司确认,以利于评估损失解决问题。在收楼时最好邀请验楼师同行。
(全文转自啄木鸟验房公司网站)
(全文转自啄木鸟验房公司网站)
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美舟: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货不对板引起的纠纷很少能像其他类型的消费品一样做到“包退包换”。那么,货不对板该如何避免、如何维权呢?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审查条款,有条件的话要将自己关心的一些重要的质量问题写进合同,以利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