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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虽然还不够,毕竟在进步(意外的喜悦)——《物权法》司法解释

发表于2009-05-25

焦点4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来源:新京报  2009-5-25

■焦点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该类纠纷实践中不少,此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

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现状

北京有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以有事实服务为由,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任晨光认为,这个现状虽然不公平,但在存在事实服务这个概念的情况下,业主也只能交费。司法解释取消了事实服务这个概念,有望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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