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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贷新政导致办理的房贷不能按原额度贷出或根本批不下来贷款的,若退房是否构成违约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发表于2010-04-25
近日,接到多个咨询,大都是关于受这次房贷新政影响正在办理的房贷不能按原额度贷出或根本批不下来贷款的,咨询如果退房是否构成违约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发表于2010-04-25
房贷新政的具体规定是:414,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购买90平米以上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417,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发表于2010-04-25
414出台房贷新政前签订了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的买方,如果是在调控范围的几种情况之列的,只要是贷款还没正式批下来的,贷款皆受到贷款额度和利率的影响甚至是不予放贷。
发表于2010-04-25
这种情况下退房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关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处理方式。如果有,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是补足还是解除合同,还有如果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0-04-25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贷款最终审批额度不足的情况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一手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变动,不能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以外的余款向银行贷款并订立贷款合同,导致一手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0-04-25
如果是二手房的话,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发表于2010-04-26

谢谢楼主啦

不过因为贷款或者首付的问题,很多人退房了。

发表于2010-04-29

嗯。分析得很到位,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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