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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交楼,你中招了吗?

发表于2017-02-28

逾期交楼,开发商被判赔违约金

   201511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2012年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南路的一套房产,总房款70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1229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当时未取得该房屋的验收合格文件,且房屋出现许多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未能按时收楼,但被告拒不承认其违约行为,也拒不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辩称通气不是交楼的必要条件。随即,原告委托广州市房地产律师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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