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收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发表于2010-09-12
收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认为,20097月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旧版合同,合同封面无“(预售)”字样)交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并出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不存在漏水等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瑕疵;(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如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业主可以拒绝签收钥匙和收楼确认书,要求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2009年7月后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新版合同,合同封面有“(预售)”字样))须同时具备下列交楼条件:(1)具备该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楼文件;(2)房屋不存在漏水等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瑕疵;(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其它交楼条件。业主发现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文件和质量问题,应按照在该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实际操作最好在验楼当天或第二天)通过广州市邮局的特快专递(每封1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以及其它开发商的地址同时邮寄书面的函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加盖开发商公章的交楼文件;要求开发商立即修复以下质量问题:(详细记述)。业主如不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将视为同意接收房屋。如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业主可以拒绝签收钥匙和收楼确认书,要求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