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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时代地产无信开发商

发表于2017-01-17
时代地产采用欺骗方式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认为欺骗卖房真实情况。
隐瞒交易风险,导致业主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房屋有严重的质量缺陷:

房屋质量问题的主要表现在:
(一)、地面多次漏水,跑水,浸泡,其中三次非常严重。
? ??我多次向物管,工程,和销售部门反应情况,都未积极给予及时解决。并发现相关多处连带质量问题,在番禺质检站的协助下,原告一拖再拖的进行施工维修。期间查找问题,维修施工期就超六个月时间,房屋根本不具备居住和使用条件,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节奏!
?? ?第一次是外洗手间堵塞漏水,洗手间把整个书房的地板和红木家具浸泡、淹、损毁。
多次反应问题和协商无果,甚至无人接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只字未提,态度恶劣,截止今日都无任何歉意表达!我自己维修了近两个多月!
时隔一月不到。
? ??第二次就是厨房有一次大面积的跑水也使整个厨房被淹泡。室内客厅,厨房,次卧,保姆间,地板空鼓、开裂、渗水,多处地面漏水;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墙纸、油漆等饰面返碱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门窗开关不灵及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厕所、厨房、洗澡间倒坡积水;内墙板潜水,阳台积水;电器、电线、照明灯具损坏严重;房屋多次断电无法居住使用,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包括客厅和厨房的家和设备具多处损毁,维修期间把整个地面撬开,就光是人工就有四个多月,而且维修期间未做任何保护性措施,施工粉尘对我很多价值不菲的收藏级茶叶损毁严重!(有待评估并申请赔偿),粉尘,噪音,断电,停气,围闭施工都造成该房屋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 ??在多次说明和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时代外滩无任何歉意表达,期间多次推诿扯皮,经常性调换维修人员,未履行其本应承担的职责,更没有真实反应所建售房屋严重的质量问题。
后来投诉请房屋质量监理站过来进行了实地监测。并出具了相关文件,要求原告按标准进行施工修缮。

房屋交付无法使用并且有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房屋给业主,本身就是违约和欺骗客户!
? ??业主多次向其物管,工程,销售部门反应情况沟通,想请原告把将房屋修好并补偿道歉。目前只做了部分修理外,其余无任何回复。
(二)、除了房屋本身的质量的因素外,在物管通知地下车库的翻修期间,施工泥灰对我车辆造成的严重损坏。仅维修花费就八千多元。
向其反应,至今无果!
(三)、还有一些其他零星维修工程到现在也仍未完全彻底修理结束。
今年二月,该房屋次卧淋浴隔断玻璃门,因基础地平不符合设计标准,突然爆裂,碎玻璃对家中老人造成创伤!多次反应也没有及时清理修复,又时隔近两月,才在番禺质检站协助下维修。
(四)、其违反认购书和补充协议中有欺诈行为,
楼下是配电房,前期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提及,都是我收房以后才知道的。这个行为应该有提前告知的可是开发商和销售并没有告诉我电房本身的辐射本身很大。属于欺诈销售,并隐瞒重大污染源隐情,该一楼电房电流放射性声嗓污染严重超标!人身长期饱受头晕,耳鸣和噪声的伤害!

4、认购书约定卖方承担一年物业管理费,多次催促但卖方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五)、截至这段时期内,业主多次强烈要求时代地产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原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国家法律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约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经济利益。使业主蒙受了巨大的时间、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 ??时代地产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1.?开发商对建筑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承担责任。
(1) 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 房屋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4)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理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商品房购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责任
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在房屋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承担
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造成房屋本身的损害,还可能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的要求,“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4.?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的质量责任
如果房屋超过了合理使用年限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处在保修期内的,居民可以向出卖人要求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符合最高院的规定即严重影响居住的,居民还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其他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的居民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赔偿损失。

? ??时代外滩地产已严重违反法律多项约定,工程设计不合理,开发商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开发商应为维修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7-01-17
soufun-s1021499396,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时代地产无信开发商”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03-22
中国的法务不够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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