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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逾期交楼,开发商被判赔违约金

发表于2017-03-13

2016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万多。

   2013年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南路的一套房产,总房款57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1229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于约定交房日仍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且房屋出现许多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未能按时收楼,但被告拒不承认其违约行为,也拒不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辩称通气不是交楼的必要条件。随即,原告委托广州市房地产律师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 助理18028569620)向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判决仅让被告赔偿至补充条款约定的交楼条件具备之日(未通气)仅几百块钱。随即,王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上,尽管有补充条款,王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们的全部请求,将通气也认定为房屋交付条件计算违约金,做出了上述生效判决,维护了广大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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