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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交楼诉讼维权胜诉

发表于2010-09-01
          业主延迟交楼诉讼维权胜诉
 
   2010年8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楼生(化名)等4户业主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91017日计算至被告交房給原告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其中,罗生至今仍然未收楼,暂时计算到2010830日的违约金约为125591元。逾期支付违约金,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11日前后,楼生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出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机场北的华南御景园(测绘地址:天河区御水街)的一套房产给原告,约定于20091016日将符合规划、消防、通煤气、通水、通电的房屋交付給原告,房款大约79万余元(楼生是该房款,其他各户不等),面积约110平方米(各户不等)。合同签订后,业主付清了房款。交楼期限届满后,被告通知原告收楼,但是原告认为开发商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证通过验收时间是20091116日)等交楼条件,故书面提出收楼异议(有的业主通过邮寄特快专递提出异议,以保全证据)。
 
  2010年24日,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受原告委托,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201051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同年6月,因被告提交新的证据,该案第二次开庭。双方围绕交楼条件和延迟交楼能否免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至今仍然未具备交楼条件;被告称供电部门原因导致其延迟交楼,可以免责,法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供电工程延期竣工事实及其与延迟交楼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业主胜诉。
发表于2010-09-02
恭喜维权的业主们取得胜利!
发表于2010-09-02
又一个维权的成功案例!希望王律师能多分享些案例给我们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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