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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咫尺天涯:从"延后退休"到"信赖保护"

发表于2012-06-15

引: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确需违背承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处理结果导致善意的行政相对人受损的,行政机关应承责。

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公元1999年,刚被分配到国企劳资部门工作。领导拿出一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给我,吩咐仔细阅读,以便工作。

阅读这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可以知道1998年以前全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体系,职工养老由各个企业自行养老。因此导致效益好的企业养老待遇好,效益不好的企业养老待遇差。为了弥补这种差距,同时统筹社会资金养老,政府推行社会养老。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存在一个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只需要缴纳10年保险费。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退休待遇按照当时社会发展情况发放。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当时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努力,无疑是不遗余力的。

领导再过三年就要退休,安度晚年了,有时不无兴奋的说:

每次开会,社保局的同志都说我们是社会保险的受益单位。现在很多单位都不是受益单位,是缴费单位。

(备注:老国有企业,每月都有一批老职工退休或提前退休,用政府的钱安置一大批老职工。企业减轻了负担。与此同时,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极少。故有此一说)

如果60岁退休,活到90岁,整个社会来养,那就是赚大发了。长命得便宜沾啊。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只提及企业、事业单位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养老,根本就未曾提及。直到今天政府工作人员仍然无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见在当时推行社会养老保险时,也未尝不是将企业、事业单位试点作为试验田,摸石头过河政吧。而从实际推行效果来看,当时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也及时配合解决了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内退、退休、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遇到的燃眉之急。

令人大跌眼睛的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至今还不到二十年,劳动部就提议要延长退休年龄,直令广大缴费人连呼上当受骗。在这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这些社会筹备的资金是否安全?是否效率化使用?是否每一笔都依法使用?究竟发挥多大的作用?这些都是困扰保险缴费人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十多年了,也是到了该反思该项制度设置优劣并予以更周密安排设计的时刻了!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劳动部门提议延后退休是否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广大缴费人基于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以为自己只要60岁就可以退休,以为自己只需要累计缴费10年或多或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现在由于劳动部门的提议,这一切是不是又开始显得有些玄乎了呢?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如何保证?如果允许主管部门随意修改游戏规则,是否会侵害主管部门自身颁布规章制度的权威呢?

信赖保护原则表面上看是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但实质上更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政府的信用。

因此,在“延后退休”争论此起彼伏的时刻,我们不妨更理性一些。从保持法律、政策稳定性,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角度思考。

在全球来说,延后退休是趋势,提前退休趋于式微。但是,我们在跟随全球趋势的同时,是否必须考虑那些对“提前退休、60岁按时退休”深信不疑的人的根本利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可以考虑“老人老办法,信任新规定”,那么“延后退休”确立时,是否也必须将“延后退休”确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剔除在外呢?

延后退休也可能导致就业率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数据变动关系也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依靠“低保”维持生计的下岗工人,恨不得一觉过后立即退休,领取退休金至少比“低保”高得多。垄断部门、权力部门、油水四溢的岗位上的在职人员恨不得99岁退休,恨不得再活500年。各阶层对“延后退休”的态度截然分野,也是显而易见的。

任何一项革新都应该综合权衡,都应该充分调研论证,都应该考虑民生问题,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府部门不随意改变、撤销对百姓的承诺,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

需要重申的是,信赖保护原则表面上看是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但实质上更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政府的信用。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民生大事,不可不慎!

发表于2012-06-15
有道理,精辟的言论啊。
发表于2012-06-18
有道理,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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