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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催告信(物业服务公司收)

发表于2007-12-26
催告信(物业服务公司收)

兹因本人(陈先生15918666139)已于2007年底将位于本小区的物业(指虹3-1-501)转让与另一位业主,本着友好协商的办事原则和经济纠纷不过年的民俗习惯,关于清理上述物业的过往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的余额事宜,请你司主动联系我预约时间、地点结清尾款。
备注:1.0贵处提供的负责人(招女士)的联系电话系13682227594,但无法联系到。
      2.0为方便计算,我方负责的所有费用计算截止时间可以定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元旦后产生的费用可以联系新业权人解决。
发表于2008-07-02
 讵地唔急你急咩
发表于2008-07-02
不明白?物业公司不愿意收钱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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