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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还车库所有权于业主

发表于2006-09-27
上海师范大学民法学教授陈华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业主购买了楼盘中住宅的所有权,则车库也应该归业主们共有。因此,物权法草案中“小区车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规定,不正确。

    陈华彬说,车库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建筑物的附属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本应归属业主们共有。国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车库业主共有应成为法律上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小区车库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共有”的条款,往开发商倾斜了。开发商肯定会选择约定的方式,做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
发表于2006-09-28
讲那么多道理干什么?
成立野猪委员会,搞走那些混蛋,否则就只有红烧野猪了!
什么鬼844户,只有300个车位,公布一下每个车位的野猪名,就知道车位情况了,1+1的算法还用的了他教?!欠揍!!
发表于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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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鬼844户,只有300个车位,公布一下每个车位的野猪名,就知道车位情况了,1+1的算法还用的了他教?!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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