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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按揭办理后,房产证还要留在银行?

发表于2004-02-23
银行按揭办理后,房产证还要留在银行?


最近有很多业主向本律师咨询:我(业主)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商品房,现在开发商通知我说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正在银行收押,等到我还清所有贷款,银行就把房产证还给我,请问周律师这是真的吗?
 
周律师答复:依情况而定。

1. 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应当给给业主自己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房产证还是给业主自己保管,贷款银行拥有他项权证,在此期间,业主想转让房产,必须经过银行同意才可转让。只有在业主还清全部贷款,终止房地产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门办理撤消抵押登记,收回《房屋他项权证》,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的所有权利才算是完全归业主自己所有了。

不过在广州市现实中只有工商银行普遍这做,其他都是给复印件业主的。当给复印件业主时,业主可以要求银行出具盖章的收条。避免时间长,遗失后责任难分清楚。


2.在抵押登记办理完之前,房产证有一段时间是在贷款银行。开发商在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后,根据开发商和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开发商就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和业主或业主的委托人去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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