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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办证一年多,赔偿损失5万元

发表于2005-01-15
延迟办证一年多,赔偿损失5万元
   2001年4月3日,赵先生与开发商广州市番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番禺市桥的××花园的5座304号房,房屋总价近40万元。合同约定赵先生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应当办理《房地产证》。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支付了首期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2001年10月28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赵先生使用。2001年12月28日,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地产权证明书》。2003年8月28日,开发商向赵先生寄送《办证通知书》。赵先生接到通知后,于9月6日交纳了契税等。2003年11月3日,番禺区房管局核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证》。
   2004年1月14日,赵先生委托王律师在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开发商广州市番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的损失赔偿5万元。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王律师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证据,并且依据国家规定提出开发商应当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被告律师提交了许多政府文件及其它证据,共有7项,称由于番禺区房管局从2002年2月1日起才开始有条件办理《房地产证》,即由于房管局的原因导致延迟;地方镇政府要求征收教育附加费,增加开发商负担;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收楼时缴纳契税,导致办证延迟。王律师反驳称,番禺区房管局文件并没有规定2002年2月1日前不能办理《房地产证》,同时如果房管局延迟,开发商有责任敦促房管局及时办证。地方镇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与办证无关。同时,购房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税费,开发商应当催告,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催告,而是根据自己的办证进度在两年后才通知原告缴纳契税,在开发商发出通知后,购房者立即缴纳税费,何况税费缴纳并非办证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可以代垫费用,再向购房者追讨。
2004年3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及时正式通知原告缴纳税费,同时,早在2001年12月28日被告已经取得《商品房地产权证明书》(即大产证),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但是迟至2003年8月才开始办证,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中院除将违约金计算时间略为调整外,基本维持原判,开发商拖延时间的战术也失败了。
   王律师点评:本案中,开发商以房管局拖延办证和购房者没有缴纳税费、提交证件为由推卸责任,这是他们惯用的手段。但是,政府部门(番禺区房管局)并没有规定不许办证,相反承诺快速办证,开发商所述与事实不符。同时,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当在收楼时交清税费,但是长达两年,开发商没有催告购房者,不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开发商存在过错。据此,可以认定延迟办证的责任在于开发商。此外,法院从保护购房者利益出发,在目前有关法律仍然存在许多空白的情况下,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正判案,值得肯定。
   购房者追索延迟办证赔偿,一要迅速,不要拖拉,早告开发商还有人有钱,因此早告多拿钱,迟告少拿甚至没有钱;二是要及时配合开发商办证,及时缴纳税费,签署各种文件,否则,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签署房屋买卖申请书、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地产证》,提交资料时最好要求开发商写收条;三是不要与开发商签订任何放弃延迟办证赔偿的协议,不要将缴费签署文件的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符,例如往后签署,或者空白,以使开发商逃避责任;四是及时向开发商发函催告要求延迟办证赔偿,以便延长诉讼时效,五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取证和辩护,由于开发商提交的证据千差万别,千奇百怪,如果购房者不能有力反驳,或者在庭审中说错话,可能导致胜局变败局。集体委托律师费用更低;六是开发商如果具备大产证,购房者可以凭判决书自行办理房产证,无求于开发商,这样增加了诉讼的意义。七是要及时延长诉讼时效,从交楼后一段时间起,不要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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