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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温馨提示:子女过早当业主得不偿失!

发表于2012-04-06
 
 
温馨提示:子女过早当业主得不偿失!
从孩子到其成年这段期间,房产处置权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代理行使,按照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房屋不得随意转让、交易,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的利益才有例外。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通过儿女委托,才有权处理,若子女到外地上学、工作,父母对房屋的处置则更加麻烦。同时“小业主”还会给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为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缴纳人是这些“小业主”,事实上缴纳这些费用的是其父母等监护人,这就容易在物业管理者与事实上的费用缴纳者之间产生纠纷隐患。
发表于2012-04-09

楼主考虑事情挺细心的,说的也有道理,不过能买得起房子给子女的毕竟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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