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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日楼上楼下大战啊!

发表于2005-01-17
昨日海洋三楼某业主(曾为辉洋高层人士)在三楼平台处搭建一个棚架,遭受楼上四楼业主的抗拒。期间曾数度联系管理处,但管理处的回复是只能投诉城管处投诉。由城管处理。他们只能劝愈,如果业主坚持要搭建他们都无能为力。在双方无法协调下,演变成激烈争闹。四楼往楼下丢花瓶泼污水……最后搞到公安上门协调。唉~四楼投诉三楼非法建筑。三楼投诉四楼故意高空砸物伤人。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最后三楼都是成功在前后平台处分别搭建了两个棚架。本来作为楼下楼下邻居好应该互助互让。但现在可能会变成仇口之争!完成原因有二:一、楼上众业主公德心不强,时常高空砸物,砸下来的垃圾应有尽有,确实令到三楼业主非常讨厌。二、管理处管理不力。本来买楼入住前明确规定三楼不能搭建任何建筑。但是三楼确发现一个比一个搭的精彩、厉害,出现情况就只能推卸给业主自行打电话去城管处投诉,所谓的劝愈也只不过派了一两个人员上去看看而已,因为三楼的大多数是辉洋公司那边的亲朋好友,所以也就没说什么反而闲话家常而已。管理处在治安、管理各方面的种种不作为,如何令各业主心服,又如何令业主自愿交纳管理费?
发表于2005-02-01
不管怎么样,大家共住辉洋苑,需要守定下的游戏规则,要不然肯定有冲突。 我可不可以讲红绿灯阻碍我过马路,我将路封了?行不行?如发生在我身上,劝告不听,比面不要面,照打不误。
发表于2005-02-08
辉洋苑要守定下的游戏规则.
发表于2005-03-25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有制止的义务,而不只是劝喻。具体有城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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