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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严重抗议!一期花园正被破坏。开发商要铲除绿化建停车场。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发表于2007-08-20
严重抗议!一期花园正被破坏。开发商要铲除绿化建停车场。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先看看物权法的条文再说。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此外,小区绿地也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属市政绿地的除外。


再看看相似案列的专家意见。我们告他们去。
【专家解读】

闫凌宇:“开发商划出的停车位原本属于小区的道路,因此在小区规划中,这些停车位本不存在,而是占用了路面。由于小区路面进入了业主的公摊面积,其归全体业主所有。在上述案例中,该小区的开发商没有处置权,不能出租或出售车位。但由于车主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并且开发商付出了管理成本,因此车主应当向全体业主付费,并向开发商支付管理费。也就是说,开发商向车主收取的费用扣除管理费之外的,都应划入全体业主公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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