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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位有关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2013-11-28

一、物权法------2007年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 个车位、车库。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规定有效期五年,已过期。有没有新的?

 

四: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2009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这个补充通知,也写明有效期五年,这样从09年算,就没有过期。

 

五、《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____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 号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否适用?

请大家看看还有没有其它的规定。 

发表于2013-11-28

今天我也查了相关法律。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感觉作用不大。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这是目前我看到的最强有力的法规。但重点不是你high light的那段,而是另一句: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

关于这个规定,我在另一个帖子里面已经反复和网友争论了。因为这个规定的第十七条说了有效期5年。现在已经过期了。




发表于2013-11-28
引用:henrylzb在2013-11-28 17:12:19写道:
2楼

今天我也查了相关法律。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感觉作用不大。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这是目前我看到的最强有力的法规。但重点不是你high light的那段,而是另一句: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2009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2009年发了个补充通知,也提到了有效期5年,是不是可以从09年开始算呢?

发表于2013-11-28
引用:henrylzb在2013-11-28 17:12:19写道:
2楼

今天我也查了相关法律。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感觉作用不大。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这是目前我看到的最强有力的法规。但重点不是你high light的那段,而是另一句: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

   转: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完善车位转让、使用规则。解决停车“需要”,存在因人、因时而异,也有购买、租赁之别。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理解为:业主一方有自由选择购买或租赁实现停车需要的自由;配置比例不足1:1的,应不得向社会销售,内部销售时,应制定公平规则;小区车位确有闲置的可临时对外出租。物权法虽然明确了配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其不具有可操作性。奇怪的是,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地方配套规定也是非常不给力。

  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配建车位应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时还规定了开发商出售车位的相应程序,但遗憾的是竟然只字未规定罚则。

  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已于2013年3月20日因过了五年有效期而失效,该文件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也将于2014年6月3日过期。

  广州市的上述文件创设性地明确“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但由于其仅为规范性文件,对于遏制社会人员投资小区车位几乎难有效果。

最后还需指出是,化解车位之乱的诸多方面均涉及小区的共同管理,因此,推进业主自治也是化解车位之乱的必要条件。同时,偿若开发商以欺诈、违规销售、出租等方式侵犯业主车位“首先权”,也应当依法追究。


http://news.163.com/13/1102/13/9CMA7MNV00014AED.html

发表于2013-11-28

这帖子不错,最近凤馨苑、凤妍苑、凤锦苑都有类似问题,顶起来!

发表于2013-11-29

发表于2013-11-29
引用:henrylzb在2013-11-28 17:12:19写道:
2楼

今天我也查了相关法律。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感觉作用不大。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这是目前我看到的最强有力的法规。但重点不是你high light的那段,而是另一句: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

引用:lifeforus在2013-11-28 19:35:39写道:
3楼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2009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2009年发了个补充通知,也提到了有效期5年,是不是可以从0....

我的理解,2008年《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了有效期5年,期满根据情况修订。如果有修订,按照流程会重新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并在媒体公布。而目前没见到修订,因此该规定是作废了。


2009年的通知,是属于执行这个规定的补充通知,不是属于规定的修正案。只能说这个通知目前还是属于有效期。但这个补充通知并没有对车位只售不租这种行为做出什么补充规定。因此用来维权作用不大。


综上所述,我认为2008年的《规定》是最强大的武器,可惜过期了。目前能用的武器只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表于2013-12-01
引用:henrylzb在2013-11-28 17:12:19写道:
2楼

今天我也查了相关法律。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感觉作用不大。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这是目前我看到的最强有力的法规。但重点不是你high light的那段,而是另一句: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广州市房地产开....

引用:lifeforus在2013-11-28 19:35:39写道:
3楼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2009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2009年发了个补充通知,也提到了有效期5年,是不是可以从0....

引用:henrylzb在2013-11-29 12:32:42写道:
7楼

我的理解,2008年《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了有效期5年,期满根据情况修订。如果有修订,按照流程会重新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并在媒体公布。而目前没见到修订,因此该规定是作废了。   2009年的通知,是属于执行这个规定的补充通知,不是属于规定的修正案。只能说这个通知目前还是属于有效期。但这个补充通知并没有对车位只售不租这....

 这条可以不?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表于2013-12-01

发表于2013-12-01

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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