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强盗

发表于2015-03-16
如果你2014年4月己经全年缴纳管理费(按照原标准80元/月)至2015年3月,现在管理处通知从2015年1月起执行按照新收费标准120每月,并要求2015年1~3月的管理费不足部分{3×(120-80)=120元},你们认为合理吗?已经缴费并出具,履行完结的管理费关系,管理处凭事后的通知,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希望有类似遭遇的业主团结,抵制。
发表于2015-03-16
富力阳光美居管理处,事后通知,强迫业主按照新收费标准,补缴通知之前的管理期间管理费,闻所未闻的强盗。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