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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哪怕打到中级法院--超法规收费胡来!--没物价批复收费胡来!--违规施工噪音影响业主不关物业管理的事情胡说!--没建好学校房产商欺骗业主惟利是图居心不良!!

发表于2006-08-16
答辩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南湖半岛花园

答辩人因与原告广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未尽管理义务违约在先,答辩人与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才拒交管理费。
答辩人在收楼后开始都一直依约交纳管理费,但自从2005年4月开始,因对面新的一期“山海”开始施工,经常施工到半夜一两点钟(答辩人住地离“山海”工地直线距离不到40米),有时还连夜施工,而根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证据一)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该状况持续了近一年时间,轰隆的机器声让答辩人和答辩人的家人严重失眠,而且当时答辩人的妻子怀小孩已经5个月,持续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孕妇的休息,对小孩的成长(包括在母体和出生后的几个月里)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答辩人因此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予以协调,确保小区环境的舒适和安宁,但物业公司却以不是他们管理范围为由一直未能解决此事,无奈之下答辩人才向物业公司申明什么时候施工噪音消失,什么时候交物业管理费,以示对物业公司不作为的抗议。而在“山海”施工结束后,旁边一期“山居笔记”又开始施工,直至今日尚在制造和传播着噪音。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证业主居住环境的清静(设想:就是住在五星级的房间里,如果放一台正在工作发电机谁能休息好?),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二、原告无权收取每平方米2元的物业管理费。
1、约定的每平米2元的物业管理费超出政府规定的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于2004年9月20日印发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证据二),该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细则》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而本小区按每平方米2元的固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应当是包干制形式。
对于包干制的收费标准,《细则》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而广州市公布的《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如下:
级别 基准价(元/米2·月) 上下浮动幅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1.70 0.85 15% [1.45,1.96] [0.72,0.98]
二级 1.25 0.62 15% [1.06,1.44] [0.53,0.71]
三级 0.91 0.45 15% [0.77,1.05] [0.38,0.52]
因此即使按照最高级一级物业公司的资质,其最高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只是每平方米1.96元,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显示其物业管理资质为三级,按照广州市的规定,其最高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只是1.05元,每平方米2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超出了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
2、每平方米2元的物业管费未经物价部门的批准。
根据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南湖半岛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据三)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项明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计算(最后以物价部门批准价格为准)”,因此如果原告主张其依约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其应当提供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但原告并没能提供2005年到2006年相应批文(只是拿过时的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的物价批复张冠李戴的来搪塞答辩人,(证据四)可本人在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还不是这里的业主,其目的想掩盖事实的真像),我凭什么交和原告凭什么收2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因此其无权收取每平方米2元的物业管理费。

三、原告无权主张滞纳金。
1、原告在答辩人拒交管理费后从未向答辩人催缴,无权主张。
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或惩罚,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只有在确证缴费对象不肯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才能也才有必要采用。
并且根据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南湖半岛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期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甲方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因此催缴应当是收取滞纳金的前期条件,而答辩人自停止缴纳物管费后,原告从未向答辩人催缴过,所以原告无权主张滞纳金。
2、滞纳金是带有国家公权性质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滞纳金是无效的行为。
滞纳金,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
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事业单位,其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因此滞纳金不是平等主体可以约定的,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约定的滞纳金的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
3、再说,原告违约在先和在无权收取2元/平方米的情况下更谈不上滞纳金。
四、原告在计算“滞纳金”基数上也不正确
1、2005年4月份的管理费应于2005年5月份收取(原告在2005年4月份没有提供完一个月的管理服务前,答辩人没有义务给原告支付一个月的管理费。
2、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南湖半岛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期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甲方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的约定,滞纳金基数应由“限期交付”的“限期”以后计算起,而原告从未向答辩人提出限期,也就不存在基数或者说基数为零。

五、原告的不作为还表现在露天游泳池(室内的游泳池我还没去过)在配套设施和配套服务不完善的情况下一直开放营业。
按照广州市有关部门规定游泳池应配套医务室、观望台及够数量的救生员。但我去过5次游泳发现:医务室、观望台没有,救生员由时候2个,有时候只一个。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对业主的生活和安全负责,完全可以在设备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开放这项业务,事实是惟利是图继续开放露天游泳池,这样的服务给整个小区的业主都埋下了游泳时候失去生命的隐患。
六、原告长期不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帐目情况;小区自来水水质长期反复出现浑浊及黄色沉淀物,公司至今未答复自来水浑浊、沉淀物原因,是否合格?保障自来水饮用、食用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重要职责。
七、在此,不妨引入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一案
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纠纷案如下:
原告: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一级资质)
(注:原告是一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在2至3.5元/米2范围内,由原告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被告:部分业主
诉讼请求:按每月按每平方米2.8元计交所欠管理费[其他附带请求(略)]
受理法院:番禺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不支持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每月按每平方米2.8元计交管理费的请求;支持业主所主张的按其一级资质最高上浮价,即每月按每平方米1.96元缴交管理费的请求(例证资料)。
丽江花园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与本案可谓如出一辙。引入此案例,旨在为本业主之答辩提供佐证,也希望为法院审理本案提供参考。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事实属于违约,而且一平方米2元的物业管理费也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更没有2004年度到2006年度的物价部门对管理费的物价批复,此外原告违约在先和在无权收取2元/平方米的情况下更谈不上滞纳金。也无权主张滞纳金,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本人愿意交合理和合法的物业管理费用:(即:政府指导价的0.77元-1.02元范围内的,且有物价批复的管理费用,否则我凭什么交和原告凭什么收2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但原告目前要求我们交2元/平方米的管理费用,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2006-08-16
发表于2006-08-16
发表于2006-08-16
顶!
发表于2006-08-16
发表于2006-08-16
佩服!!!顶!!!
发表于2006-08-18
发表于2006-08-18
以下是引用33carefree在2006-8-17 16:58:03的发言:

想问下,大家的买卖合同是不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给收走了?
我问他们拿回来,他们好象说是房管局还是什么单位收走了。这根本不对啊!合同是买卖双方的凭证,当初签定合同的时候是一式三份的,房管局也有一份的!他把合同拿走了,以后出了什么问题我们那有凭证了?就想fisher举例说的。如果我们合同都没了,我们拿什么跟发展商去讨论?

是否有这样情况的业主都能联络起来,一起去跟YJL把我们的合同要回来?

是的,我的也收走了
发表于2006-08-18
请求除旧换新.物业管理换新血液.
发表于2006-08-19
支持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到底,我们在噪音中已生活了两年多了,可是YJL对受害业主从未做出过任何道歉和赔偿,我们关切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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