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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楼时应当审查的证件

发表于2004-02-15
收楼时应当审查的证件

        购房者收楼审查开发商的证件,应当以合同为准。
1. 选择第一项“验收合格”收楼条件的,开发商依法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缺一不要收楼,开发商将负延迟交楼的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容易具备,重点看前者的原件。
2. 选择“综合验收合格”交楼的,开发商依法应当具备《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缺一不要收楼,开发商将负延迟交楼的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容易具备,重点看《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的原件。
3. 其它的,看合同约定,无论任何约定,如果没有通过消防、规划验收的,是不能交楼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
王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有十余年律师专业工作经验,著有《房产买卖欺诈与陷阱防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技术》、《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技术与范例》等十余部著作。愿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愿意陪你购房收楼帮你打官司。手机:13710862950   电话(兼传真):(020)34114999     13710904833(助理陈小姐)E-mail:p855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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