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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谈小区停车问题,希望我们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6-01-09
每个小区都有自己的特征,而我们小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路边满满的停车了,不是说不能停车,但作为业主,在让渡自己在宽敞的道路上散步的权利同时,我们是否应该得到些什么,或者清楚我们的权益?


车位权属与停车费构成
(1)存在两种车位权属
物管区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场(地)是其重要配套设施。物管区域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其所有权属开发商。 二是,物管区域的地上停车场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其占用的地面使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产权人,即未销售的车位收益应属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销售车位长期使用权。加上物管公司有可能不断变化,业主群体也无合理、方便的承载主体,因此,也不宜销售长期车位使用权。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的性质。
(2)停车费应含占位费和保管费
实际生活中,购买停车位所有权的业主,自由出入停车场,不交停车费;未购停车位所有权的业主或其他外来车主,每次停车或每月均会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对上述现象可作如下推断:拥有停车位所有权的业主不必交占位费,但物管公司对这部分车辆仍然要承担看管的责任。然而,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疑问,即物管公司没有收费,凭什么要承担责任呢?
其实,这个矛盾可以简单处理,即将停车费看成由占位费和看管(或保管)费两部分构成,已购车位业主按物管费标准交纳物管费,并将其视作看管或保管费。
其他未购买车位所有权的车主所交的停车费则视为包括保管费和占位费两部分。
其中,占位费非物管公司收益,只有保管费为物管公司收益,物管公司只应按保管费占停车费的比例承担责任。
(3)管理合同关系中包含保管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物管公司与存车人之间除了保管和占用以及二者混合关系外,还形成了一种管理合同关系。前面已谈到,小区车位除少数所有权已售出外,主要部分的权属属于全体业主,物管公司受其委托对包括停车场(地)在内的整个物业区域进行管理,包含对业主放置在管理区域合理地点财产的看护、对整个管理区域正常的安全及社会生产、生活安全的维护。委托物管合同包含有保管合同的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及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地确定责任的分担。其一,合理地看管(包括安全地看护)业主存放在物管区域停车场的车辆属于物管的一部分,其管理关系中必然包含保管责任。如果发生车辆丢失,则可以认定是物管公司对其必须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即对其管理职责的违背,理应承担所带来的后果。其二,对非业主外来车辆存放收取的停车费,对其车辆存放的管理,更多体现的是对小区秩序及小区安全的维护,而未形成物 管合同关系,此时,物管公司是否承担保管责任,应按收费数额和凭证差别方式确定。
发表于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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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面有没有从事法律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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