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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童阳台坠亡 地产商赔30万

发表于2012-03-30
community10000346185972012-03-30 04:55:54羊城晚报讯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钟紫薇报道:夫妻俩外出,将四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中,结果悲剧发生了。由于房子的入户花园护栏设计存在缺陷,男童失足坠楼身亡。伤心欲绝的夫妇把地产商告上了法庭,认为地产商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独自钻出阳台坠亡

罗先生、彭女士夫妻与儿子小罗居住在东莞凤岗镇雁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里。2011年4月17日,彭女士在外旅游,罗先生上午外出买菜,让小罗独自在家。罗先生买菜回来后,却找不到小罗,而家里又没有异常,所有现金、财物都没有丢失,门、阳台和窗的防盗网也未遭破坏。心急之下,罗先生拨打110报警,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小罗已经从入户花园最上面两条横杆间钻出意外坠楼死亡。

罗先生夫妻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开发者,提供的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60万元。

阳台缺陷还是监护问题

男童坠亡的悲剧是谁导致的,小孩父母与开发商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表示,罗先生夫妇未尽监护责任是导致小罗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公司在阳台的设计和施工中已经考虑到了防止儿童攀爬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因素,阳台的安全性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罗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作为商品房的开发者,开发商提供的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调查发现,该阳台护栏的设计与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缺陷:距离地面45cm范围内有可踏面,因此栏杆净高不足71.6cm,严重低于规定的最低值110cm。不能有效防止儿童钻出,最上两条横杆间的垂直距离与横面距离均大于有效防范距离11cm。

发表于2012-03-30
地产商、家长各担半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氏夫妇虽然安装了阳台防盗网,可有效防止了前面两种情况对儿童造成的损失,但该阳台护栏的设计仍不能防止儿童从最上两条横杆间钻出坠楼。而小罗恰是从这两条横杆间钻出坠楼死亡的。故该阳台护栏的设计缺陷与小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小罗未满5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先生与彭女士是小罗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应尽监护照顾之责。罗先生事发时留小罗独自在家,致使小罗完全不在其监护之下,是造成事故发生重要且不可缺少的原因之一。

上述两个原因和情况,对造成小罗坠楼死亡的结果缺一不可,各负50%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罗先生、彭女士夫妇近30万元。

发表于2012-03-30
开发商担责纯属人性,家长要好好反思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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