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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忠告:六种情况可拒绝收楼

发表于2004-03-04
律师忠告:六种情况可拒绝收楼

一手楼业主收楼时碰到下列“不能忍受”的问题,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发展商承担。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楼。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9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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