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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新业主自己去交维修保养基金,不用交到管理处!!!

发表于2005-07-06
发表于2005-07-06
http://www.laho.gov.cn/zsxc/mcjs/t20040508_6170.htm

物业维护基金的用途,打开以上WEB ADDRESS.
发表于2005-07-06
[U]各位业主,请看以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从条例中看出,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条例中只说明资金的用途,而没有说明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内容,例如,收取的方式,收取后没有限制时间必须作出处理,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等。

以上是个人见解,你有其它的看法吗?
http://www.gzpma.com/webapp/show/showdetail.jsp?a_id=1202[/B][/U]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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