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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入住时到底应当交纳哪些费用 ?

发表于2005-02-24
入住时到底应当交纳哪些费用 ?     
       见(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1999]132号文件)

    一、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报分管物价局备案。
   此项费用业(用)户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业(用)户装修完工,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用)户。
   3、公共设施费用: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未有明确配套而新增加的设施,可收取下列费用,已明确的配套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1)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并需出示有关费用凭证。

   (2)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3)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

    上述收费,物业公司必须向分管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始得收取,并接受业主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4、下列项目不得收费。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

   (2)信报箱,通邮物需服务费(通邮费)。

   (3)电话管线。

   (4)装修管理费。
 
     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 牌》,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业(用)户的监督。
发表于2005-02-24
发表于200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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