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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5-05-18
楼底架空层到底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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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dayoo.com  2005年05月18日 10:45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赵凌) 楼底架空层究竟属谁?珠海香洲一处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将架空层改用,被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楼底架空层属于开发商,小区业主要赔钱。 

架空层被规划停单车 

珠海香洲某花园住宅1~9栋底层架空,绿化面积为1238.2平方米。去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被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进驻小区后,经征得业主同意,将第3、4栋架空层,规划成了住户单车、摩托车停放点;第6、7栋准备建一套居民娱乐、健身设施,但目前暂未动工。 

小区开发商不答应,认为自己权益受损,“楼底架空层,我们开发商享有所有权,第3、4、6、7栋架空层用作停放单车、摩托车、汽车,还摆满儿童、成人健身设施,侵害了我们对架空层享有的所有权。”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回应:楼底架空层是小区公共配套部分,其建设费用已经分摊到了住户商品房价格成本当中,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归属权成双方争议焦点 

双方协商未果,小区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79936元,“根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架空层的所有权以主管部门的确权为准,该权利应属于开发商。”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证明效力,以及架空层建设费用,是否包含在住户商品房价格成本当中等问题上。按照小区物管和业主的观点:开发商在向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相应出售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法院:业主需要支付使用费 

香洲区法院查明,2000年,珠海市规划国土局向房产开发商颁发了《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对房地产包括商场、架空层、配电房、消防通道确权,为开发商所有。 

“架空层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应不属于界定的共用设施设备部分。有关部门已经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架空层每平方米100元的款项,小区物管公司和业委会未经同意使用第3、4栋架空层,是对原告拥有的架空层权属的侵害,所以,判决他们立即停止对3、4栋架空层的使用;并支付使用费34927元。记者昨天了解到,小区业委会同物管公司均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现在很多住宅小区都有架空层,如果所有权都属于开发商,对日常生活会很有影响!”
发表于2005-05-18
我们以后是不是也会遇到这个问题啊?
合同上都没有明确架空层归属。计算面积的时候又是分摊给我们?

!!!!!!!!!!!!!!!!!!!!!!!!!!!!!!!!!!!!!!!!!!!!!!!!!!!!!!!
发表于2005-05-19
签合同时我就很关心这个问题,可惜js坚持就这样,俺势单力薄阿,他们的报建和规划写得很含糊,
到底有多少绿化并不能保障,无办法阿,强盗条款
发表于2005-05-19
究竟有哪些地方的面积要分摊给业主房产证的测绘图上会写清楚的,问题就是要知道公共面积有多大才知道架空层有没有分摊到我们这里。而且还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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