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09.8.25 玥秀轩】关于车库支柱被拆致新城市物业公司的函

发表于2010-03-23
关于车库支柱被拆致新城市物业公司的函
新城市物业公司:
七月初贵公司未经建监部门认证批准,没有向全体业主公示,擅自拆除了地下车库支柱,我们认为这是一桩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这一行为还严重地侵犯了业主权益,严重地违反了物业公司的职责。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六)损坏或者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条例》对“共用部位”的说明是:“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贵公司擅自拆除支柱,是明目张胆违反国家禁令;
二、《条例》第十条指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贵公司凭什么未经公示就把属于全体业主的柱子拆掉了呢?
三、《条例》指出: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这本应是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而贵物业公司却干起拆除房屋设施的事情来了!难道你们就不担心被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贵公司在售房时专门发给业主一本盖了新城市发展公司公章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有一条规定要求房屋使用者“主体结构的钢筋梁、板、柱、墙不能拆除”,可见你们是明知故犯。对于贵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当多的业主分别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投诉,目的是希望能促使你们迅速改正错误,恢复原柱。遗憾的是,贵公司根本对自己的错误没有认识,反而多次贴出告示,强词夺理为自己开脱,对众多业主进行人身攻击,并向有关部门领导歪曲事实真相和事情的性质,继续激化矛盾。你们反复强调并到处找人证明支柱被拆掉而大楼还是安全的说法只能是自欺欺人,正如人的一个肾被切除了人还能活的道理一样,大楼的每根柱子每堵墙都有它的作用,怎能说对安全没有影响,想拆就拆呢?
作为业主,我们抱着对新城市公司的信任,用积蓄已久的血汗钱购置了玥秀轩的房产,本想安居乐业。但令人失望的是,你们新城市发展公司把M层(公共层)重复销售、挪用业主维修基金修建消防水池、两次撕毁居委会公告阻挠业委会的筹建、派保安监视业主行动、偷录业主谈话……一次次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地侵犯业主权益,甚至侵犯业主人身权利,令人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贵公司拆楼也不是第一次了,你们口口声声说拆柱子是为了增加业主停车位,那么,请问你们擅自把首层自有铺面的外墙(承重墙?)削掉三分之一,又是为了谁呢?这件事,还有待追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你们一贯以来的所作所为,在业主心中早已种下不满,积累了愈来愈深的怨愤。这次多位业主自发分头对你们拆柱行为进行投诉,就是这些怨愤的总爆发,实在是“商逼民反”。
做了错事的最好解决办法就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争取对方的谅解。如果自以为有势力,耍手段,死要面子,坚持错误,只能使对方更加反感,而最终是要自吃苦果的。根据《条例》关于“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的规定,我们要求贵公司无条件按原样原状原地恢复该支柱。只要该支柱一天不恢复,我们都将保留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继续投诉的权利。原样原状原地恢复该支柱,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对业主所有权的尊重。请你们不要有其它想法,只有原样原状原地恢复该支柱,才能表明你们愿意真正改正错误。以上意见和要求,已有玥秀轩一百多名业主亲笔签名,并以书面送达市政府信访局,特此知照。
我们建议你们把此函张贴在玥秀轩大堂公示,这也是对你们是否有勇气和诚意改正错误的一次检验。
此致
 
                                                                                          玥秀轩业委会筹备组候选人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