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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09.10.14 玥秀轩】关于再次要求市建委依法依规纠正和惩处 玥秀轩发展商违法侵权行为的函

发表于2010-03-23
关于再次要求市建委依法依规纠正和惩处
 玥秀轩发展商违法侵权行为的函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就玥秀轩车库结构柱被发展商及属下物业公司擅自拆除一事,我们于2009 年7月9日向市政府作了信访。贵委于717日下午曾派员到现场察看,87也给我们复了函(见附件一:“穗建信访复字[2009]448”文),函中确认“你们投诉基本属实”,还承诺“给你们一个满意答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可是时至今日,已经超过90 个工作天,贵委对此事都没有明确作出处理意见。我们于2009年9月7日就该结构柱的复建要求曾专门致函贵委(见附件二),可是至今也没有得到你们的答复。现在,发展商漠视业主“无条件按原样原状原地恢复”立柱的正当要求,耍弄偷梁换柱的花招,异样异状异地另建了一根柱子敷衍业主。复建的支柱一不是在原位置(详见市规划局规划验收附图),和负二层柱位不衔接;二是非钢筋混凝土结构;三是柱面直径缩小,所有状况完全违背业主要求。而且发展商从始至终封闭柱子复建施工作业现场,刻意逃避业主的监督。而我们赖以信任的市建委对整个施工过程根本没有进行监督。发展商向业主公示说复建方案(注:该方案超过半数业主反对)是送经贵委备案的,言下之意就是事前已得到贵委批准。
  在717日下午考察被拆车库结构柱的现场会上,我们还投诉了发展商把大楼首层西南角(现为洪桥街29103商铺)的承重墙也擅自拆除了一半(市建委有关人员当时已视察现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你们对此竟然至今不核查,不取证,不过问(附件三:玥秀轩首层平面图)。
   贵委这一系列不作为的表现令我们相当失望,已引起广大业主强烈不满,有业主甚至怀疑你们是否与不良发展商勾结。你们暧昧的态度及不作为的事实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助长了无良发展商肆意违法侵权的嚣张气焰,激化了矛盾,对社区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贵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我们再一次要求:
1、市建委必须对拆柱事件作出处理意见,责令新城市物业公司推倒重来,按照业主要求并限期他们“无条件按原样原状原地”重新恢复被拆车库支柱,并监督发展商复建全过程;
2、市建委必须彻查并依法处理洪桥街29号玥秀轩首层103商铺承重墙被拆一案;
3、市建委必须建议房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广州新城市实业发展公司及其属下物业公司擅自拆墙拆柱,破坏房屋结构的违法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希望贵委能正视业主维权的呼声,担负起行政主管的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手段,纠正和惩处不良发展商的违法侵权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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