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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0.03.14 玥秀轩】玥秀轩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10-03-23
玥秀轩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5)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会员提议;
(二)3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3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玥秀轩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玥秀轩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玥秀轩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玥秀轩三个门牌幢号及铺位有效业主户数按比例选出。其中,代表玥秀轩15号业委会代表 人,代表玥秀21号业委会代表 人,代表玥秀轩27号业委会代表 人,代表玥秀轩铺位代表 人,居委会代表 人。各门栋业主各自选出本门幢委员,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个别占委员较少的幢号暂时选不出业委会委员,不影响业委会工作正常开展,可根据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通过业主大会召开递补委员,参加业委会工作。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表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
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资等费用。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在银行设立帐户,帐户由业主大会监管,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业委会指定的正式委员三人共同掌管。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业主大会批准经费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并得到掌管帐户的三个人签字方可动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玥秀轩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玥秀轩小区是指洪桥街15、21、27等三个门牌幢号及所属铺位。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玥秀轩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
报当地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反馈信息方式(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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