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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隽园的野猪: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圆,当当“主人翁”有何不可?

发表于2006-11-11
台湾歌手潘美辰有歌“ 我想要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我想要有个家,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隽园的买卖合同我们已经签了字,就名正言顺的成了“野猪”,合同的对方当事人——KFS已经为我们“做了很多事情”,在此,小弟表示谢意了!但是,KFS毕竟不是慈善家,他是商人(商人与善人同音),千百年来,“无J不商”已是众所周知的了,SO,KFS近期的有些做法——2F、3D梯间的处理过程,不得不让野猪痛心疾首!然,有人贴出“没经验的业主…”出现,呵呵,可惜可恨!

“谁不会想要家,可是就有人没有它,脸上流着眼泪,只能自己轻轻擦,我好羡慕它,受伤后可以回家”!还好,交楼日期将至,有些事情,小野猪回天乏力,“前路由我创,希望在明天”!我们也应该总结经验,放眼未来,大家不要完了,现在的小野猪,可就是教科书里头的“主人翁”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难道又有地主、土豪…等等诸如“大山”在!?阿弥陀佛,“大山”是不见了,J商健在,更可怕:2002年广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不到20%,到了2006年,这个数字依然没有大变化。四年时间,广州房价几乎翻番,而广州的物业管理却依然停留在20%的水平。(《羊城晚报》2006/11/10)对于物业管理四年时间的停滞不前,更多人着眼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勾结”,归结于“没有出台更完善的物业管理条例”等。好像问题全出在发展商、物业公司身上。

君不见:很多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要不就是白发苍苍的老者之会,甚至干脆就是衣着朴素的保姆之会,而真正应该参与的业主则以工作忙等各种理由缺席。这种老者或保姆的业主大会,反映的是业主参与意识、主体意识的缺位,在业主可以参与“民主决策”时,他们选择了放弃属于自己的权利,仅仅是因为这种“民主”需要付出时间成本,需要受苦、受累。大多数业主特别是中青年的业主,把业主看成孤立的个体,而不是互相关联的整体,他除了着紧自己切身利益外,对小区公众利益漠不关心。因自私而导致自身利益的最终受损。正是业主的“缩骨”作风,权力出让,使物管公司越俎代庖,导致受雇的物管公司异化,反客为主,甚至“教训”不听话的业主,这也是物管不断出现问题的根源。

所以,“虽然你有家,什么也不缺,为何看不见你露出笑脸” 即使《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真的可以实施,也只能作为业主维权的后盾。要遏制物业管理中的不良现象,有产者必须放弃“自扫门前雪”的作风,联合起来积极去争取属于自身的权益。这不仅仅是20个业委会或者50个业委会的事,而是所有业主的事。

还是潘美辰歌唱得好“无法埋怨谁,一切只能靠自己”。 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认为有财产的人更有持久不变的意志。对于现代“有恒产者”———业主而言,应有什么样的恒心呢?要坚持“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参与每一次业主大会,积极参与社区的每一次投票。在这里,大家与我,是浑然一体的。民主的大义就在这里了。“只要心中充满爱,就会被关怀”!虽然锦涛兄现在没提到“主人翁”三字,业主主任也没工资,野猪为了那片林子,当当“主人翁”关心关心自己又有何妨?!

朋友,请不要动不动就祭出“经验不够的发展商vs部分喜欢搞搞震的业主”的旗子来。至圣孔夫子好像也说过“BO大没脑”。难道,“厅大房大”同志也然?!何苦?
    
在下水平所限,错漏得最之处,请各位“主人翁”多多海涵。见笑!
发表于2006-11-11
家是我们自己的,为什么称我们自己是"野猪"呢?
发表于2006-11-11
以下是引用天天甜在2006-11-11 9:46:41的发言:

家是我们自己的,为什么称我们自己是"野猪"呢?


不好意思,在这里“业主”有时用“野猪”代替。如果因此引起“TTT”不悦,就此说声:“抱歉”。以后有机会见面时,带个“棒棒糖”与你,权当增加您的糖份——甜上加甜。
发表于2006-11-11
发表于2006-11-11


团结才是力量,希望广大业主能团结起来,为了我们自己的家,加油.
发表于2006-11-12
写得不错
已经加精
发表于2006-11-12
超级顶,顶死你!说出了我的心声,就是顶!
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2006-11-12
对,我们野猪们有权利有自己的声音.那些FZS为了自己的利益老是在牺牲野猪的利益,忽视我们的声音,所以我们野猪要共同吼起来,发出团结而有力的声音!
发表于2006-11-13
发表于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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