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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隽园收楼的反思。

发表于2007-01-07
2006年12月,在论坛上发表拒绝收楼宣言的业主不可谓不多,声势不可谓不盛,为什么到12月31日以前,又纷纷偃旗息鼓,忙不跌地的收楼了呢?我想原因可能有这么几方面:

1。自己不想出头,想搭顺风车的大有人在,眼看到年底了,没有人组织没有人出头,加上开发商的威胁加利诱,只好收楼。

2。对现今房地产行业不合法不合规现象见惯不惯了,反正奸商不止jy一个,吃亏的又不是自己一家,寻找到了心理平衡,何必计较?计较又有什么用?只好收楼。

3。自己压根没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要给钱的嘛),加上自己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跟开发商比耗,只好收楼。

4。部分业主买jy是做投资放租之用,自己不住,拖一天不收楼自己会损失一天租金,只好收楼。

5。少数业主租住房屋即将到期,等着jy新房子入住,只好收楼。

6。自己财大气粗,懒得跟开发商计较,收楼。

7。羊群效应的影响,看着有些业主纷纷收楼,又是装修,又是团购,又是整改“效果还不错”什么的,热闹非凡,自己心理有点扛不住哇,只好收楼。
…….
客观而言,有些原因,我们表示可以理解,有些原因,我们只好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哀其不幸,努其不争”!

如果从结果\效果上而论,收楼的“羊群效应”最终损害的却是——jy全部业主的整体合法利益,无一能够幸免(即便是极个别目前得了某些短期利益甜头而不再吭声的业主)。这种远期大损失我想在不久以后大家会慢慢地感同身受,对于我们业主而言,这是一件多么不智和遗憾的事啊!

令人感到庆幸的是,坚持到2007年的今天,仍有部分jy业主在开发商面前勇敢地说:“不”!大浪淘沙,他们,才是真正具有市场风险意识、言行一致、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勇者!因为他们的坚持,无论是对于他们,还是对于已经收楼的业主,在利益博弈中纠正开发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维护jy业主们的整体合法利益,我们才看到一点希望。

我相信,他们,最需要jy全体业主们的鼎力支持,哪怕这种支持仅仅是心理上的。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他们,又不需要支持,因为,能够坚持到今天拒绝收楼的,是真金,不怕火炼,他们更看重的不是“宣言”,而是自己的——“实际行动”。
发表于2007-01-07
加精
发表于2007-01-08


但是无奈..
发表于2007-01-08
不同意第一点:
不是“开发商的威胁加利诱”,而是 只有威胁
发表于2007-01-08
真人也!
发表于2007-01-08
这年头维权太难了,谁有这时间和精力各部门的跑,
如果最后达不到要求,业主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以目前的房价,用当初够房的钱只能买到现在60%的房子了,
你不要房子,还有很多人等着呢,昨天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过来售楼大厅想看楼,大概这才是发展商有恃无恐的关键,
发表于2007-01-08
我有感而发的帖子点击率还挺高,回帖的却少。谢谢大家的捧场,这有点想中国人看耍猴——看的人多也过瘾,但给个赏钱的人却不多!无话可说啊,你可以理解为“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真是有点意思.

顺便,我想更我想睡觉朋友说几句。

自己时间精力不够,可以聘用律师来维权,也不需要往各部门跑,你只需往法院跑。

如果最后达不到要求---办不了房产证,按楼上的朋友说法,是不会解除合同的,结果就是承受几十万买一个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住着。

如果因无房产证解除合同,你想这样无证的房子谁还敢再买?

其实,具备验收备案表是商品房交楼的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开发商违约,业主并不一定非要解除合同,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督促其整改尽快获得验收备案表,及时办理房产证等,同时可以要求其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

上网的朋友可以看看业主告珠江御景湾开发商因不具备交楼条件迟延交楼,最后2006年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的案例。
发表于2007-01-08
顶起!
发表于2007-01-09
隽粤发来了收楼通知的函件,其中一句:根据您与我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自发出《收楼通知书》之日起,即视为我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房产的义务,所以,如您在收到本通知7天后仍未前来隽悦园现场办理收楼手续,即视为已同意接收有关房产,我司将跟进后续的物业管理工作及追收有关费用。
我23日就去办理收楼了,但是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幸好还有两个证明人(不能是亲人),
kfs自己恶心就算了,还都当别人都是傻瓜.
我已回函给kfs了,各位如何应对?
发表于2007-01-10
有朋友认为不收楼的原因是jy房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令人气愤,开发商不整改好之前坚决不收。我支持!

想强调和提请各位拒收业主注意的是:我们拒绝收楼的主要原因不是房屋质量问题,而是竣工验收备案表问题(产权瑕疵),质量不合格固然需要整改,但关键还是开发商至今尚未获得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更惶论竣工验收备案表了。

商品房买卖是不动产交易,产权证是业主对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如果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办不了房产证,对于已经收楼的业主而言,无论你解除还是不解除合同,受损的还是自己啊。

退一万步说,假如jy开发商在2007年的某一天办好了竣工验收手续,也不影响你届时收楼,你收个放心,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延迟交楼的法律责任,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开发商声称“您在收到本通知7天后仍未前来隽悦园现场办理收楼手续,即视为已同意接收有关房产,我司将跟进后续的物业管理工作及追收有关费用。”只是其一厢情愿的单方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关于房屋风险转移以交付钥匙为界限的规定,开发商诸如此类的威胁手段,你只要抓住法律规定这一根本,也就不会被其牵着鼻子走了。

我深信,坚持不收楼的业主们,你有自己的判断和做事的准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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