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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讲解] 诚意金不等于定金

发表于2005-08-04


杨太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打算购买一套售价20万元的商品房,并在当天交付了1万元的诚意金给中介公司。第二天,中介公司告诉杨太业主要21万才肯出售该房屋。杨太与家人仔细商量后,杨太最终决定不买该物业并要求中介方退还已交付的“诚意金”。 

合富置业交易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杨太是否能取回已经交付的诚意金有两个关键:1、杨太在该物业的成交价上是否与中介方达成一致,并签定了《买卖承诺书》,作相关约定。2、杨太交付诚意金后是否要求中介开具一张收据作为付款凭证。 

按规定,如买卖双方提出的交易条件最终不能达成一致,而违约责任不在已交付诚意金的一方(像个案中杨太交纳诚意金的条件是约定以20万元承购,但业主最后要求21万放售),这时杨太有权利要求中介方把诚意金退还。相反,如果双方的交易意愿达成一致,也意味着诚意金与交易正式接轨,而诚意金可以通过中介方在买卖双方签约时转交给业主,双方即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其中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业主方不卖房需双倍返还,客方不能取回定金。 

其实许多客户碰到自己的“心水楼”,都希望尽快把价格落实,这时就会出现不少向中介交纳诚意金的做法,其实诚意金的作用如果发挥得当,对客户而言是一种保障自己利益的好方法。专家建议缴交诚意金最好建立在与中介方签定《买卖承诺书》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同时切记开具有效的收据,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 


资深法律人士认为:客户在购房的过程中,对最终的抉策定要经过仔细的考虑,然后在支付诚意金的同时,必须与中介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买卖承诺书》,将同意交易的物业售价及相关约定以书面形式列明,并不忘向中介方所取一张有效的收据。同时专家强调,千万不可忽视一张普通的收据,因为当正式签约进行房屋交易时,中介方需收回该收据才可把诚意金转交给业主或直接转为定金,并由业主重新开具一张新收据作为客户的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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