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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下问题,是买楼者在买楼、收楼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的,我特别就大家经常遇到的咨询问题,把关键的注意事项列出,提醒广大业主予以重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2010-06-14

一、买房相关税费
(一)商品房买卖应缴以下税费:
1、契税
2、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
3、买卖合同印花税
4、公共维修基金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6、房屋所有权印花贴税
7、权证工本费

(二)税费问题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税率:房屋成交价 的2%。


特别提示:
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
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


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发表于2010-06-15
维修基金应为105元/平方吧?
发表于2010-06-17
楼主还能不能提供更多的收楼知识给大家分享?一区收楼,大部分人都不是很清楚这些东西,导致好多人都稀里糊涂的就签字收楼了。。
发表于2010-07-02

我们已提供了很多相关知识,我会顶在一起给大家看

发表于2010-07-03
引用:醒字派 在2010-6-15 12:21:26写道:原帖
维修基金应为105元/平方吧?
 
 
 
关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告
 
 
我局与市财政局在20087月份联合发布《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为进一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统一执行时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购房者在20087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8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2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8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2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20087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可在200931~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
 
 
咨询单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咨询电话:83636406836365758363662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51003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九年二月十日
发表于2010-07-04
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发表于2010-07-06
好详细······赞个····
发表于2010-07-12

你是真的不懂还是假不懂啊!!物业公司不得预收管理费,除业主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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