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购房者千万不要到工行去贷款!!!
- 发表于2006-07-03
- 发表于2006-03-30
招行的服务好点,去招行试试
- 发表于2006-03-31
谢谢!
- 发表于2006-03-30
穷者越穷,富者越富,只有没钱的,才要分期,然后要付高额的利息,富人一次付清,然后在楼价高的时候,卖出,越来越有钱。
- 发表于2006-03-31
有道理!
- 发表于2006-03-30
根据房贷无间道调查的内部消息:
深圳发展银行会帮你解决这个问题^_^
针对节省问题,深发行对于计算利息方面,加多一个矫正系数,即360/365,来计算利息,这样就不会多收了借款者的利息咯^_^
小贴士:选择双周供(加矫正系数),会更省利息!
请支持房贷无间道吧,,我会继续为大家收集更多的内部消息的哈哈哈!
如果想知道更多。。。。。 请致电83887445吧
深圳发展银行会帮你解决这个问题^_^
针对节省问题,深发行对于计算利息方面,加多一个矫正系数,即360/365,来计算利息,这样就不会多收了借款者的利息咯^_^
小贴士:选择双周供(加矫正系数),会更省利息!
请支持房贷无间道吧,,我会继续为大家收集更多的内部消息的哈哈哈!
如果想知道更多。。。。。 请致电83887445吧
- 发表于2006-03-31
具体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 发表于2006-04-03
深圳发展银行有关双周供利息计算:
双周供作为一种还款方式的改变,其核心是还款方式的计算,双周供的双周利率为日利率×14,,日利率=(年利率÷360)×360/365(矫正系数)。双周供的计算公式与等额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完全一致,其计算公式如下:
B=【I*(1+I)n次方/(1+I)n次方-1)】×A
B为每期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A为贷款本金 I为双周供利率(日利率*14) n为贷款期数(双周数)
如有其他疑问,可继续发信息给我^_^
谢谢支持房贷无间道!
双周供作为一种还款方式的改变,其核心是还款方式的计算,双周供的双周利率为日利率×14,,日利率=(年利率÷360)×360/365(矫正系数)。双周供的计算公式与等额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完全一致,其计算公式如下:
B=【I*(1+I)n次方/(1+I)n次方-1)】×A
B为每期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A为贷款本金 I为双周供利率(日利率*14) n为贷款期数(双周数)
如有其他疑问,可继续发信息给我^_^
谢谢支持房贷无间道!
- 发表于2006-03-30
2004年4月我们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路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选择了等额本金还款法。在工行拟定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三条中就申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千分之4.2,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工行是4月20日放款的,因此以后的每月20日还款)可是当我们收到《还款计划表》后,发现“应还利息”不是逐月减少时,大惑不解。就去询问该支行,他们抄给我的还款公式是:
每月还款数=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数]*日利率*天数。
支行员工解释说: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我当时就表示:如果一定要用日利率来计算的话,那么日利率也应该是用年利率除以当年的实际天数(365或366),而不应该用月利率除以30天。这样每年就多收了借款人5-6天以上的利息,是极其不合理的。支行说这是系统问题,他们无法解决。
后来我们又找到广东省工商银行,他们也做了同样的回答。
当我们找到广东省人民银行时,他们给我们复印了央行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计息公式
……
三、银行住房贷款采用的两种还款方式的计算方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请注意:央行的公式中已经限定了利率与期限都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而在工行篡改的公式中,却是在同一个计算公式里采用了“月”和“日”两种单位混合使用,这既违反了科学规律、也是极不合理的。工行为什么要把一个简单合理的公式复杂化了呢?目的只用一个,那就是要利用“计算技巧”来额外多收借款人的利息!违背了“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原则。事实就是如此!
工商银行对央行的公式略加篡改,就给借款人造了成完全不应有的不小的经济损失,更给工行带来了巨大的不当得利。(全国有多少万借款人?)
附1:举例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
2004年
贷款金额:400000.00 利率(%)5.04
还款方式:等本金 还款到期日期:2029-04-20
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
1 2004-05-20 1333.33 1680.00 3013.33
2 06-20 1333.33 1730.21 3063.54
3 07-20 1333.33 1668.80 3002.13
4 08-20 1333.33 1718.64 3051.97
5 09-20 1333.33 1712.85 3046.18
6 10-20 1333.33 1652.00 2985.33
合计 18162.48
附2:
按央行公式计算还款表
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金 应还利息 本息合计
1 2004-05-20 1333.33 1680.00 3013.33
2 06-20 1333.33 1674.40 3007.73
3 07-20 1333.33 1668.80 3002.13
4 08-20 1333.33 1663020 2996.53
5 09-20 1333.33 1657.60 2990.93
6 10-20 1333.33 1652.00 2985.33
合计 17995.98
从以上两表的对比中就可以得出,仅仅六个月工行就多收了我们166.50元的利息。(18162.48-17995.98=166.50)。即多收了3天的利息。两次加息后,这个数字就更大了!25年工行将多收我们三千多元的利息,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在一年中,工行对1、3、5、7、8、10、12,7个月分多收了7天的利息,只对2月份少收了2天的利息,每年多收5天房贷利息这铁打的事实,怎么可以否认呢?
报道中称:“央行已将商业银行的计息方法下放到各商业银行,具体方法由商业银行自主制定”。但是无论怎么“自主”, “制订”出来的方法也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工行凭什么每年多收5天的房贷利息???
工行应该端正态度,积极改正错误的计算方法,把年利率除以360天回归成年利率除以365天——366天,然后再乘以每个月的天数就对了;那样将和央行的公式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不要再强调什么“系统问题”、什么“由上海数据中心统一计算”等等客观理由;事情是由人做的,难道工行那么多高管,那么多人才,就解决不了这个并不深奥的问题吗?去向农行、中行、民生银行学习一下吧!
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改正系统,收取应该收取的利息,并归还给借款人多收的钱款和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