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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楼时开发商也不能拒绝提供

发表于2007-09-03
----业主问:我们合同的收楼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那么业主凭此条件能否去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呢?

    张旭锋律师:可以的。理由如下:
    1、《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如果合同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无效的约定。
    2、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经验收合格”该做什么样的理解?
    2003年8月15日,广东省建设厅针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对如何理解“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请示(穗国房字〔2003〕417号),颁布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该文件指出:“经咨询建设部有关部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意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为交楼条件,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低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因此这样的约定当属无效约定。
    3、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的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同样应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有权要求查看,否则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救济。依据就是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是违法的,应该无效,交楼标准应该按照国家的(广东省的)标准,“商品房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法出具的,应该作为不符合交楼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9-05-01
发表于2013-01-10

怎么感觉标题前半句和后半句不搭

发表于2013-01-17

实用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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