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徐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房山区良乡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我,房屋面积为250平米。我按照 合同缴纳房款后就在该房屋内居住。近日与邻居闲聊时得知,该小区内的房屋面积都完全相同,均为227平方米。我为了核实此事特委托专业人士对房屋面积进行 测量,测量结果是227平方米。故起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收的房价款将近8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 告徐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房山区良乡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我,房屋面积为250平米。我按照 合同缴纳房款后就在该房屋内居住。近日与邻居闲聊时得知,该小区内的房屋面积都完全相同,均为227平方米。我为了核实此事特委托专业人士对房屋面积进行 测量,测量结果是227平方米。故起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收的房价款将近8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