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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百合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发表于2008-01-2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 __百合苑__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日常监督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
会决定;
(八)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审议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依据《业主公约》对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十一)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二、业主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买受人,未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议事决定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三、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已送达业主的投票,业主未投的,视为_没有不同意见,认同业主大会议事内容__。
四、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五、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8月召开1  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四、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采用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的方式征收、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六、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2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有一票决定票。
第五章   表决程序
一、会议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大会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
三、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四、征询意见。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五、回收统计意见。召集人通过上门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居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送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夫妻双方等。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未换届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五、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表于2009-08-24
[Face021] 不顶不行
发表于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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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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