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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芳和花园某位业主给市政府的1封E-Mail

发表于2011-02-16

广州市政府、国土局:       

   
就关于《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谈谈我个人对其中第五章 “ 产权及售后管理”中的部分条款的意见:
1,第二十三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同意并由市住房保障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既然是特殊原因,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这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想必是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不得不要变卖房产急需资金的家庭。如果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是否合理?因为我们无法预测以后任何时期按原购房款的真正货币价值!举个例子,现在 套经济适用住房需要30万,这30万也许可以救活1个癌症病人,可这30万10年后只能拿到的27万说不定还不够患同样癌症的仅仅是手术费。还有在本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税费、维修基金等细则。

2,第二十五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对于市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贡献是我们广大广州市民热烈歌颂的,但第“二十五条”是否忽略了必须要平衡购房者在未来该房产的货币价值呢?因为我觉得,经济适用房对于购房者来说,其实是降低了他们购房的准入门槛,以圆了他们的购房梦,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但5年后若为了得到完全产权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那现在所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价值在5年后将会是负增长。对于本来就已经是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你们是否要考虑到应该保证他们以后该房产的的价值+土地收益等价款应与普通商品房的价值持平!
--------------对于按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80%上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呢?若按2009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细则中,郭村小区的适用房的价格是4181元,70m2以上是7800元(完全产权),也就是说房价与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比例为1.155:1;聚德花苑的适用房的价格是4424元,70m2以上是8200元(完全产权),也就是说房价与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比例为1.1716:1。显然按差价的80%上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是不合理的!我们都知道CPI是增长的,通涨也是必然的。从理论上讲5年后的房价只会出现3种情况:1,低于现在,2,相同,3高于目前。
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政府没有对已购房者进行差价补贴。对于出现第二种情况,我们不需讨论,当出现第三种情况,政府不但收回了原来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没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它的增值部分,同时,把购房者的单纯房产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剥削了!到其时,不是越穷越见鬼!还不如 套小1点的普通商品房呢!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只实施了3年,也许还没有出现我谈到的这类情况,但在接下来的这3年里我相信将会出现,所以我希望政府考虑的周详一些。


 
                                                                                                   2010年12月8日
http://gzbbs.fang.com/2811923972~-1~3862/73585460_73585460.htm

发表于2011-02-16
限价房同问
发表于2011-02-17
看到过,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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