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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统一司法标准,尊重合同约定

发表于2008-05-27

统一司法标准,尊重合同约定

广州市某花园31户住户因开发商延迟交楼要求支付违约金,集体向某区法院起诉,该院房产庭一审判决认定该开发商违约,但是因开发商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业主的损失,要求调低违约金,最终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仅按照评估租金的1.3倍补偿业主。业主对这样的判决非常不满,共31户已经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于2008529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认为:

1 、法院应当维持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标准

(一)、按照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双方自由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开发商掌握了签订合同的绝对主动权,签订合同未要求调低违约金标准,诉讼时提出调低违约金标准,说明开发商出尔反尔,违反诚信原则。

(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是双方对损失的预定,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公众标准和司法惯例。

1)目前广州市房管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规定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业主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也是万分之五,双方对等公平。

3)大多广州市区基层法院均支持为此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

4)广州中院审判监督庭主张维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广州中院2000-2002年再审案件分析再审案件分析》中主张:“对迟交楼违约金的计付应以已付房款为限,约定每日千分之一利息的,按约定处理,不作更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为宜,虽然当年利息略高,也可以作为延迟交楼违约金的参照。

6)沈阳市两级法院2000年初在同类案件中认定开发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改按每日万分之四确定迟延交楼违约金,中央电视台在《今日说法》栏目进行了批评性报道。

(四)以评估租金作为延迟交楼损失,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现在既然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就是对损失的预估,不能适用该解释第17条,以租金作为损失。

即使按照租金计算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按照超过租金的30%“适当调低”,并没有说完全按照该租金的1.3倍计算。

2、评估租金远远低于业主的实际损失。

(一)首先,业主的损失不限于租金,而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贷款利息损失或者房屋租金损失。二者可以选择一个作为指标计算损失。被上诉人延迟交楼,实质上是提前占用了上诉人的房款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则200720077月利率为7.38%,8月按7.56%计,9月至今按7.83%计,按日则为万分之2.15

2)上诉人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和精神损失。上诉人催促被上诉人交楼和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多次奔走、请假,每次请假单位就要扣钱。上诉人还支付了交通费。上诉人忧心忡忡,有时夜不能寐,请问这些损失如何举证?

3)律师费。由于社会分工,法律是一项专门工作,而且上诉人有全职工作,委托律师诉讼就成了追讨违约金的必要程序。律师费占据违约金的一定比例(一般是10%),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二)其次,评估租金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低于贷款利息,低于2007年租金标准。

由于现行评估部门评估使用的依据不是2007年租金参考标准,而是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评估。该通知已经远远脱离实际,而且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金,而不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评估的租金折算为按日计算的违约金,连每日万分之一都不到,同时还不能排除腐败因素左右评估结果。同时,由于评估机构故意取中值的技术,往往评估的租金低于实际租金。

1 评估租金低于贷款利息

以该法院2005年审理判决的颜××诉广州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交楼案。20046月,颜××购买的房屋,总房款是424158元,建筑面积是92.7087平方米。当时的房价是非常低的,按照当时被告提供的据该通知计算的标准,月租金是1015元,每平方米近11元,这样换算出来的违约金标准就是每日万分之0.781015÷424158÷30),而按照现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日利率是每日万分之2.15,远远低于贷款利率。

2 评估租金低于参考租金标准。评估租金每平方米是11元,而该地段参考租金标准是每平方米20元,仅及一半。当时业主要求按照2007年参考租金标准评估,评估部门答复说判决书没有注明以该参考租金标准,他们只能按照2001年的通知评估。

3评估租金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评估租金折算日赔偿率是每日万分之0.78,不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六分之一。因此,该集体案的部分业主拒绝领取执行款。

希望法院统一司法标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约定,维护市场诚信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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