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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出了个好政策: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2-09-27
中国的假冒伪劣产品简直多不胜数,昨天刚刚出了一个最新的政策,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目前仍然是草案阶段,草案明确了销售者的首偿责任。

具体方案如下:
草案此次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增加条款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监督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增加一条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予奖励、不予晋升职务和职级。
发表于2012-09-27

希望执行得好吧。

发表于2012-09-27

这样子,JS就不敢那么嚣张了

发表于2012-09-28
发表于2012-10-08

这样子就方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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