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四】收楼程序及法律问题
- 发表于2010-08-02
- 发表于2010-08-02
【五】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楼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买家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1)、 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买卖人可以不收楼。
(2)、 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3)、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 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 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0.06%(不含0.06%)的;
(6)、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注: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 发表于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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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楼程序及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