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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2009-08-13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谁是市民?我们就是市民!加强城市管理,是每一个市民都应的事情,包括您和我!至于保障房屋安全,请不要忘记:我们就是业主,除了责无旁贷的保障自己的房屋安全外,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权!只要有了这些,社会才能平安,才能和谐! 
平安、和谐不是您坐在室就能创造出来的,对于房中房的处理问题上,更不是用您的:短枪不够就用长枪,长枪不够就用炮!这些用来对付黑恶势力的极端的手段所能解决的!我们只有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否则: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第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 
二问:这是否是大石砸死蟹?政府有干预过度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9年3月1日,增加了针对房中房条款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开始执行了,4月24日您就匆匆的拿着这自封令剑,引用新法规驳斥了市建委副巡视员李希平,并直斥建委在处理房中房的问题上推诿,把他们骂了个狗血喷头!5月13日更是发布了个《通告》,就迫不及待的向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房中房业主开战了!请看一下您这个铁腕书记所用的铁腕手段: 
截至今年5月底,广州共登记房中房”8000多套,目前屋主自行拆除的达到821套。我个人认为(广州房中房)远不止8000套,随着我们行动的深入,更多的群众会举报,到时还将有一部分房中房浮出来。根据政府此前发出的通告,房中房业主自行拆除的期限到下月31日,从8月份开始不自拆的就对其强行拆除,不管到时发现多少套,有多少就拆多少 
这一次市委市政府下了大决心整治房中房,如果这次治不好以后解决的难度就更大,就不用再提了,只能等着让群众骂我们失信于民。从前段时间看,房中房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无论是情况摸查、工作制度、舆论引导还是明确执法主体、整治对象、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整治做了充分的准备。接下来,要按照既定的部署,采取动员自拆和强制拔钉相结合的方法,啃硬骨头、拔钉子户,坚决把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解决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说及房中房问题时,张桂芳以一个事例开头:前段时间,收到一位市民来信,这位市民反映其住处的楼上有套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这位市民说,如果不解决这个房中房问题,他就要跑去海珠桥跳桥。可见群众对房中房的意见大,非治不可。” 
6月12日说到禁鸣喇叭:我在家里,每天都被楼下的喇叭声吵得烦死。看来身为市委副书记,张桂芳也有跟普通市民一样的烦恼。广州市区从1998年开始禁鸣喇叭,但近来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 
-摘自网络 
看到上述种种铁腕手段,自己一定以为很了不起吧!您手上不是有公检法司吗?您对行人、行车违章尚可:要善于在最大程度上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如果一种手段效果不理想,就使用另一种手段;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就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条款;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不行,就从民法、刑法上找依据;能合并使用的手段就合并使用,争取最大的整治效果。” 
对付我们这些房中房的业主们就更不能手软了:就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了!就当我们是违法分子;是敌对分子,要采取敌对行动罗?!您知道我们有房子在有物业在,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但是,您犯得着那么大动肝火吗?您不就想证明: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吗?!您不就没事找扁的想来找点政绩吗?您不就想表现一下自己有多能耐:我张某人跺一跺脚,广州城都要震几震吗?!您厉害了您!! 
但您要清楚:有人会因房中房问题去海珠桥跳桥,我们就不会去吗?!试问:你们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激化矛盾!!一个政法委书记不是在鼓励人民要用跳桥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才能非治不可吗?! 

中国历来都有,现在还有:无须有的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房中房就真的那么十恶不赦?就真的如过街老鼠,不诛不快吗?据称,房中房五大罪状:引发了消防安全、楼宇安全、环境卫生、治安以及邻里纠纷等众多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不容置辩、无庸讳言,有部分房中房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答:搞成当下这种局面的,都是那些笨鸟所为!!而我们这等精明的业主是有足够的智慧来妥善处理这等不足挂齿的小事的: 
(一) 消防安全隐患: 
(1)在装修初期,我们就选定相熟的、信得过的以及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队进场施工,而不是在街边随便找些游击队,从而保证了工程的总体质量。 
(2)在装修材料方面,选择一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及质量标准的,包工不包料,材料都自己选购,从而保证了材料的质量。 
(3)每个房间都配有灭火筒,并在走廊里加装了消防水龙头等器具。规定不能用明火煮食等。平时更是加强对租户的消防安全,严格做到:自查,自控,自我排除消防隐患。 
(二)建筑安全隐患: 
同志们啊,请相信一下我们这些精明的业主的自律性和智慧好不?通常说:叫得最大声的人往往是那些最无知的、最白痴的!: 
稍有常识的业主,还可能考虑到房子的承重问题,挑选轻质材料来间隔。如果没常识,或迫于改造需要,不小心敲错了承重墙或者挑了重材料,把间隔墙加建在非承重梁甚至楼板,使得楼板承受压力大增,再加上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真是害己害人。” 
您听说过有:因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的吗?!无稽之谈!这不是白痴是什么?整天疑神疑鬼,怀疑楼宇会坍塌的不是神经病是什么?!不过这也难怪他们的,皆因豆腐渣工程太多了,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砸到自己的头上!!!如此说来:我们岂不是要回到住茅房的年代才感安全!!! 
(三)环境卫生隐患: 
至于环境卫生隐患问题,请记住:我们的房子是租给人住的,不是租给猪住的!提出如此问题来的朋友,请你们先做好自己家的环境卫生再说吧!每个月交得起一千多块来租房子住的人,收入可想而知,其行为标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劳你们外人操心!! 
(四)治安隐患: 
说到这点,谁比我们的张书记更有发言权哟!请问:这只是房中房才存在的问题吗?!据称:房中房租客的人身安全也是一个问题。由于租客都是打工一族,流动性大,租客像走马灯似的换了又换,住客之间不仅互不相识,还往往男女杂居。与亲朋好友一起拼租相比,住在一起的都是陌生人,万一有不法分子入住,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 
如此说来,岂不人人自危,国将不国了?!车站码头,宾馆酒店里到处都是流动人口啊!也都是陌生人啊,也一定有不法分子混入其中啊,那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岂不更加没有保障了?!人们都不要出门了,都躲在家里就一了百了啦!!无稽之谈!! 
我们在出租房子的时候都是有选择性的,不法分子、杂七杂八的人我们是不会租的!而且都要求租客提供法定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给每位租户都购买上一份:有十万元身故保障及一万元意外医疗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作为业主,我们更希望请房子租给一些可靠的人,我们强烈反对政府在封杀房中房的同时,封杀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租售房中房业务,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无稽之谈!试问:房地产中介机构何罪之有?!我们(业主和租客)为什么宁愿花总额为一个月租金(各付50%)的代理费来找中介?就求放心二字!一求:中介能把关,审核双方的身份背景资料,起到灭菌杀毒的作用,双方但求租得安心。二求:当双方有矛盾的时候能有个第三方出面调解,总比双方打起来要好吧?!中介其实起到了稳定双方的作用。如将中介封杀,我们以后只能转入地下,对比起来您说哪个更好? 
(五)邻里纠纷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这一隐患,您也该明白:我已无需回答,《物权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为我们都是守法公民!! 

老实说,对于强拆,我们一直有一种被强奸了(强奸民意)的感觉!说白了:关您什么事?要采取如此激烈的动作!!依法所述:如果我们对相邻造成了损害,要维权的不是您而是我们的相邻。民不告官不管,不是你们官老爷们一贯的做事法则吗?而这次,(私底下说)有点:政府干预过度之嫌吧?!处理房中房,应该限定在民事范围内,干预或以自身观点为裁判,必然导致过界或影响政府形象。 
更气人的是:有关部门平时都干什么去了?我们这些纳税人出钱养着的:那“9000多名月薪1500元以上的出租屋管理员,每天都干什么去了?!在问题初露的时候就出手加以引导,明确告知什么地方能改,什么地方不能改不就行了?一句话的事!至于要搞到现在大家都骑虎难下吗?! 
一位市民因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不解决就去海珠桥跳桥,您就非治不可。而您不是因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而要开始重罚!吗?您拆得完,您禁得住吗?我的书记哟!! 
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很简单:您可以将房中房给强拆了,而汽车喇叭声吵得烦死了的问题不是更易解决?你们又可以关起门来搞个什么《条例》啊《通告》啊的,令车厂不能装喇叭!如装上了也得拆了去,否则不给上牌!不给年审!哈哈,此法不就一了百了?民生无小事,吵着我们堂堂的政法委书记的事那就是大事了!否则您一不小心上了海珠桥,我们这些做小的咋办?! 
 “
管理管理,依靠的是,但是要有,要讲道理,明不?不能动不动就,就!这是一个政府最无能的表现!!你们整天花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周游列国,为什么就不肯去学习一下人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呢?不能再用管理农民的那套老方式来管理城市了,好不?? 

第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问:谁会那么笨? 
发表于2009-08-13

 不发表意见,不过我们的政府部门最喜欢搞一刀切是真的!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就是有那么的十恶不赦,看写信人的成语用的不错,那就附赠一个成语,死不足惜
发表于2009-08-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8-13 9:31:07写道:原帖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对于房中房,其实政府采取的拆除措施是没问题的,关键是,之前的政府干什么去了?房中房不是第一天出现的,政府最开始就没有进行规范,中期没有进行引导,才导致房中房越来越多,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政府是负有一部分责任的,但是,现在的举措,虽然是对的,在矫正,但是跟上面一位网友说的一样,在搞一刀切,不够人性化!

 

  

  

发表于2009-08-13
这个好像不容易吧,政府有这么大的决心么?
发表于2009-08-13
强烈反对强拆“房中房”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该拆,你们这群唯利是图的受益者,当然不想拆了,我觉得政府说的都没错,个人利益怎么能跟集体利益比?
发表于2009-08-13

依据就是你们不合法!

发表于2009-08-13
不合法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的产生本来就是业主唯利是图的一种短视行为,支持广州市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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