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 发表于2009-08-13
不发表意见,不过我们的政府部门最喜欢搞一刀切是真的!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就是有那么的十恶不赦,看写信人的成语用的不错,那就附赠一个成语,死不足惜
- 发表于2009-08-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8-13 9:31:07写道:原帖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对于房中房,其实政府采取的拆除措施是没问题的,关键是,之前的政府干什么去了?房中房不是第一天出现的,政府最开始就没有进行规范,中期没有进行引导,才导致房中房越来越多,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政府是负有一部分责任的,但是,现在的举措,虽然是对的,在矫正,但是跟上面一位网友说的一样,在搞一刀切,不够人性化!
- 发表于2009-08-13
这个好像不容易吧,政府有这么大的决心么?
- 发表于2009-08-13
强烈反对强拆“房中房”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该拆,你们这群唯利是图的受益者,当然不想拆了,我觉得政府说的都没错,个人利益怎么能跟集体利益比?
- 发表于2009-08-13
依据就是你们不合法!
- 发表于2009-08-13
不合法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的产生本来就是业主唯利是图的一种短视行为,支持广州市政府的决定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谁是市民?我们就是市民!“加强城市管理”,是每一个市民都应的事情,包括您和我!至于“保障房屋安全”,请不要忘记:我们就是业主,除了责无旁贷的保障自己的房屋安全外,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权!只要有了这些,社会才能平安,才能和谐!
平安、和谐不是您坐在室就能“创造”出来的,对于“房中房”的处理问题上,更不是用您的:“短枪不够就用长枪,长枪不够就用炮!”这些用来对付黑恶势力的极端的手段所能解决的!我们只有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否则: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第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
二问:这是否是“大石砸死蟹”?政府有干预过度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9年3月1日,增加了针对“房中房”条款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开始执行了,4月24日您就匆匆的拿着这“自封令剑”,引用新法规驳斥了市建委副巡视员李希平,并直斥建委在处理“房中房”的问题上推诿,把他们骂了个“狗血喷头”!5月13日更是发布了个《通告》,就迫不及待的向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房中房”业主开战了!请看一下您这个“铁腕书记”所用的“铁腕”手段:
“截至今年5月底,广州共登记“房中房”8000多套,目前屋主自行拆除的达到821套。我个人认为(广州‘房中房’)远不止8000套,随着我们行动的深入,更多的群众会举报,到时还将有一部分‘房中房’浮出来。根据政府此前发出的通告,“房中房”业主自行拆除的期限到下月31日,从8月份开始不自拆的就对其强行拆除,不管到时发现多少套,有多少就拆多少”。
“这一次市委市政府下了大决心整治“房中房”,如果这次治不好以后解决的难度就更大,就不用再提了,只能等着让群众骂我们失信于民。从前段时间看,“房中房”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无论是情况摸查、工作制度、舆论引导还是明确执法主体、整治对象、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整治做了充分的准备。接下来,要按照既定的部署,采取动员自拆和“强制拔钉”相结合的方法,啃硬骨头、拔钉子户,坚决把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解决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说及“房中房”问题时,张桂芳以一个事例开头:“前段时间,收到一位市民来信,这位市民反映其住处的楼上有套“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这位市民说,如果不解决这个‘房中房’问题,他就要跑去海珠桥‘秀’跳桥。可见群众对‘房中房’的意见大,非治不可。”
6月12日说到禁鸣喇叭:“我在家里,每天都被楼下的喇叭声吵得烦死。”看来身为市委副书记,张桂芳也有跟普通市民一样的烦恼。广州市区从1998年开始禁鸣喇叭,但近来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
-摘自网络
看到上述种种“铁腕手段”,自己一定以为很了不起吧!您手上不是有“公检法司”吗?您对行人、行车违章尚可:“要善于在最大程度上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如果一种手段效果不理想,就使用另一种手段;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就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条款;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不行,就从民法、刑法上找依据;能合并使用的手段就合并使用,争取最大的整治效果。”
对付我们这些“房中房”的业主们就更不能手软了:就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了!就当我们是违法分子;是敌对分子,要采取敌对行动罗?!您知道我们有房子在有物业在,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但是,您犯得着那么大动肝火吗?您不就想证明: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吗?!您不就没事找扁的想来找点“政绩”吗?您不就想表现一下自己有多能耐:我张某人跺一跺脚,广州城都要震几震吗?!您厉害了您!!
但您要清楚:有人会因“房中房”问题去海珠桥“秀”跳桥,我们就不会去吗?!试问:你们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激化矛盾!!一个政法委书记不是在“鼓励”人民要用“跳桥”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才能“非治不可”吗?!
中国历来都有,现在还有:“无须有”的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房中房”就真的那么十恶不赦?就真的如“过街老鼠”,不诛不快吗?据称,“房中房”有“五大罪状”:引发了消防安全、楼宇安全、环境卫生、治安以及邻里纠纷等众多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不容置辩、无庸讳言,有部分“房中房”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答:搞成当下这种局面的,都是那些笨鸟所为!!而我们这等“精明”的业主是有足够的智慧来妥善处理这等“不足挂齿”的小事的:
(一) 消防安全隐患:
(1)在装修初期,我们就选定相熟的、信得过的以及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队进场施工,而不是在街边随便找些“游击队”,从而保证了工程的总体质量。
(2)在装修材料方面,选择一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及质量标准的,包工不包料,材料都自己选购,从而保证了材料的质量。
(3)每个房间都配有灭火筒,并在走廊里加装了消防水龙头等器具。规定不能用明火煮食等。平时更是加强对租户的消防安全,严格做到:自查,自控,自我排除消防隐患。
(二)建筑安全隐患:
同志们啊,请相信一下我们这些“精明”的业主的自律性和智慧好不?通常说:叫得最大声的人往往是那些最无知的、最白痴的!:
“稍有常识的业主,还可能考虑到房子的承重问题,挑选轻质材料来间隔。如果没常识,或迫于改造需要,不小心敲错了承重墙或者挑了重材料,把间隔墙加建在非承重梁甚至楼板,使得楼板承受压力大增,再加上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真是害己害人。”
您听说过有:“因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的吗?!无稽之谈!这不是白痴是什么?整天疑神疑鬼,怀疑楼宇会坍塌的不是神经病是什么?!不过这也难怪他们的,皆因豆腐渣工程太多了,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砸到自己的头上!!!如此说来:我们岂不是要回到住茅房的年代才感安全!!!
(三)环境卫生隐患:
至于“环境卫生隐患”问题,请记住:我们的房子是租给人住的,不是租给猪住的!提出如此问题来的朋友,请你们先做好自己家的“环境卫生”再说吧!每个月交得起一千多块来租房子住的人,收入可想而知,其行为标准也就可想而知了!不劳你们外人操心!!
(四)治安隐患:
说到这点,谁比我们的张书记更有发言权哟!请问:这只是“房中房”才存在的问题吗?!据称:“房中房租客的人身安全也是一个问题。由于租客都是打工一族,流动性大,租客像走马灯似的换了又换,住客之间不仅互不相识,还往往男女杂居。与亲朋好友一起“拼租”相比,住在一起的都是陌生人,万一有不法分子入住,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
如此说来,岂不人人自危,“国将不国”了?!车站码头,宾馆酒店里到处都是流动人口啊!也都是陌生人啊,也一定有不法分子混入其中啊,那“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岂不更加没有保障了?!人们都不要出门了,都躲在家里就一了百了啦!!无稽之谈!!
我们在出租房子的时候都是有选择性的,“不法分子”、杂七杂八的人我们是不会租的!而且都要求租客提供法定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给每位租户都购买上一份:有十万元身故保障及一万元意外医疗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作为业主,我们更希望请房子租给一些可靠的人,我们强烈反对政府在“封杀房中房”的同时,“封杀”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租售房中房业务,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无稽之谈!试问:房地产中介机构何罪之有?!我们(业主和租客)为什么宁愿花总额为一个月租金(各付50%)的代理费来找中介?就求“放心”二字!一求:中介能把关,审核双方的身份背景资料,起到“灭菌杀毒”的作用,双方但求租得安心。二求:当双方有矛盾的时候能有个第三方出面调解,总比双方“打起来”要好吧?!中介其实起到了稳定双方的作用。如将中介封杀,我们以后只能转入地下,对比起来您说哪个更好?
(五)邻里纠纷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这一“隐患”,您也该明白:我已无需回答,《物权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为我们都是守法公民!!
老实说,对于“强拆”,我们一直有一种被强奸了(强奸民意)的感觉!说白了:关您什么事?要采取如此激烈的动作!!依法所述:如果我们对相邻造成了损害,要维权的不是您而是我们的相邻。“民不告官不管”,不是你们官老爷们一贯的做事法则吗?而这次,(私底下说)有点:“政府干预过度之嫌”吧?!处理“房中房”,应该限定在民事范围内,干预或以自身观点为裁判,必然导致过界或影响政府形象。
更气人的是:“有关部门”平时都干什么去了?我们这些纳税人出钱养着的:那“9000多名月薪1500元以上的出租屋管理员”,每天都干什么去了?!在问题初露的时候就出手加以引导,明确告知什么地方能改,什么地方不能改不就行了?一句话的事!至于要搞到现在大家都骑虎难下吗?!
一位市民因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不解决就去海珠桥‘秀’跳桥”,您就“非治不可”。而您不是因“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而要“开始重罚!”吗?您拆得完,您禁得住吗?我的书记哟!!
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很简单:您可以将“房中房”给强拆了,而“汽车喇叭声吵得烦死了”的问题不是更易解决?你们又可以关起门来搞个什么《条例》啊《通告》啊的,令车厂不能装喇叭!如装上了也得拆了去,否则不给上牌!不给年审!哈哈,此法不就一了百了?“民生无小事”,吵着我们堂堂的政法委书记的事那就是大事了!否则您一不小心上了“海珠桥”,我们这些做小的咋办?!
“管理管理”,依靠的是“管”,但是要有“理”,要讲道理,明不?不能动不动就“整”,就“治”!这是一个政府最无能的表现!!你们整天花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周游列国”,为什么就不肯去学习一下人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呢?不能再用管理农民的那套老方式来管理城市了,好不??
第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三问:谁会那么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