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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明码标价,“明”的是什么?“标”的是什么?

发表于2011-05-27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发表于2011-05-27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发表于2011-05-27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发表于2011-05-27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发表于2011-05-27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表于2011-05-27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发表于2011-05-27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发表于2011-05-27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1-05-27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表于2011-05-27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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