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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欲加之“税”何患无词!!!——广州市财政局2010年11月3日发出的《契税政策须知》

发表于2010-11-30

最近两天才关注起具体契税收缴政策,我发现亚运后ZF是不会放过任何“利好”政策的,欲加之“税”何患无词!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契税税率
   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2005〕375号),普通住房标准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契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为减少商品房契税征收环节,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缴纳商品房契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房产证》前按规定税率缴纳的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七、契税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②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③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④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⑤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⑥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⑦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2日发出的《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契税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一)广州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契税征收地点:
   1.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地点: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咨询电话:37585631、37585094(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区二手房契税申报缴纳全部在本区办理)。
   2.海珠区契税征收地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咨询电话:34373107。
   3.荔湾区契税征收地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咨询电话:81503276-206。
   4.天河区契税征收地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咨询电话:85643012。
   5.黄埔区契税征收地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咨询电话:82377952。
   6.白云区契税征收点地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咨询电话:86055671。
   (二)广州市南沙区契税征收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咨询电话:84985229。
   (三)广州市萝岗区契税征收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二楼235房;咨询电话:82113154。
   (四)广州市花都区契税征收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9号;咨询电话:36833724。
   (五)广州市番禺区契税征收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咨询电话:39300382。
   (六)增城市契税征收地点: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二楼;咨询电话:82629830。
   (七)从化市契税征收地点:从化市街口街府前路98号建设银行大楼十一楼;咨询电话:87936031。

发表于2010-12-01

亚运后,政府要增加收入!

发表于2010-12-07

买房子要交的税还真不少

发表于2010-12-14
怎么判定是唯一住房?
发表于2010-12-19
税收调节几乎成了唯一能拿得出手的手段....但是准确性就....唉...
发表于2011-01-02
自古未闻屎有税,而今只有屁.----郭末若
发表于2011-08-03
请问购房契税如何缴交,迟交要罚滞纳金吗
发表于2011-08-08
引用:car307 在2010-11-30 23:20:11写道:原帖

最近两天才关注起具体契税收缴政策,我发现亚运后ZF是不会放过任何“利好”政策的,欲加之“税”何患无词!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又加什么税啊,烦人啊。
发表于2011-08-08
引用:car307 在2010-11-30 23:20:11写道:原帖

最近两天才关注起具体契税收缴政策,我发现亚运后ZF是不会放过任何“利好”政策的,欲加之“税”何患无词!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房产税还没有开征啊?
发表于2011-08-08
引用:car307 在2010-11-30 23:20:11写道:原帖

最近两天才关注起具体契税收缴政策,我发现亚运后ZF是不会放过任何“利好”政策的,欲加之“税”何患无词!
一、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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