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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楼?

发表于2013-11-24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买房人遇到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时可依法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购房合同以及《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但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将购房者预交物业管理费或开发商代收代缴费用作为交房前置条件的,则从双方约定)。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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