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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3岁少女残杀同学,因为对方比自己漂亮,再一次感谢同学当年不杀之恩

发表于2013-05-08

13岁少女残杀同学。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13岁少女残杀同学。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13岁少女残杀同学。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杀同学的新闻层出不穷,真的让人心寒,手法真的太残忍了

再一次感谢同学当年不杀之恩

发表于2013-05-08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发表于2013-05-08

链接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印度刑法规定从七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为九岁,日韩等国刑法规定为十四岁。

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3-05-08

13岁杀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哎,年轻真好!!!

发表于2013-05-08

这么小就这么虚荣,用三年和一条生命的代价,希望可以唤回她的人性

发表于2013-05-08

好变态。

发表于2013-05-08

。。。。。。晕,居然是我老家的

发表于2013-05-08

人性的毁灭。

发表于2013-05-08

哇靠,太毒了吧!

最近怎么学生那么多事

发表于2013-05-08

这么漂亮的女孩子,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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