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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经适房的产权问题

发表于2013-04-07

今陆续办理经适房的房产证了,以一家三口为例,产权人按《购房合同》来定,只有父、母双方的名下,子女只是家庭的共同申请人,无法作为产权人(这里指的是办理按揭的家庭)。日后,子女想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包括继承),恐怕又要办一大堆手续了,而且,我认为还存在着很多不明朗的变数,真希望办理房产证时,一家三口都是共同产权人。哪一位有识之士,请发表高见或见解,谢谢。

发表于2013-04-08

申请经适房果时填一家三口都是共同产权人,办理经适房的房产证米可以罗。

发表于2013-04-08

只写父母名下是相当好的做法!当子女十八岁后就可以再购房了.不受购二套房的太多隈制!年青人不能鼠目寸光.较老春是无用的要闯一番天地买第二间、第三间,,,,,,才是理想!只有房子才能保值跟匕GTP增长!这是中国房叔房婶多的原因所在!!西关D仔努力吧!真多事的老春天!

发表于2013-04-08

不想太长远和复杂...

发表于2013-04-13

我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发表于2013-04-14

周长只是50―70年、到时才算、世界经常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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